清朝沿襲了明代的裏甲製度,同時還創設了保甲組織,其編製是:十戶立一牌,設一牌頭;十牌立一甲,設一甲頭;十甲立一保,設一保正。清朝的裏甲組織專管賦役,保甲的主要任務是監視人民。
[11-5]我國民國時期的基層組織
民國初期,基層政權因襲清製,鄉長總攬一鄉政務,鄉以下為保甲製。民國18年(1929),按國民政府頒布的《縣組織法》推行村裏製,縣以下劃區,區以下設村(村落)、裏(市集),置村長、裏長;又以5戶為鄰,5鄰為閭,置鄰長、閭長。民國19年(1930),區以下的村、裏改為鄉、鎮,以100戶以上的村莊為鄉,100戶以上的街市為鎮。區設區長,鄉、鎮設鄉、鎮長。
民國21年(1932)8月1日,國民政府在“剿共”區內頒布《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並於23年(1934)7月在全國推行。以10戶為甲,設甲長,10甲為保,設保長。後又推行聯保,相連各保成立聯保辦事處,成員由聯合的各保長、保隊附組成,推選一人為聯保主任,居民實行聯保連坐。建立保甲製度的目的是“嚴格民政組織,徹底清查戶口,增進自衛能力,完成剿共清鄉工作”。保甲負有“管”(清查戶口,監視居民)、“教”(推行黨化教育)、“養”(攤派捐稅、救濟災害)、“衛”(組織民團、協助搜捕)等任務。為執行協助搜捕任務,《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還規定,“保甲內18歲以上、45歲以下男子編成壯丁”,“壯丁隊遇軍事搜捕或攻剿共黨時,應受軍警官長之指揮,盡力協助搜捕追剿”。
[11-6]湖北省潛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在2002年新一輪村委會選舉之前進行了一次普查,得出了一個驚人的結論:該市第四屆村委會自1999年9月28日換屆選舉以來,截至2002年5月1日,全市329位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主任被鄉鎮組織及個人違規宣布撤銷(含免職、停職、降職、精減、改任他職等)的達187人,占總數的57%。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副主任、委員被撤換的達432人。619位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被非法撤換後,接替他們職務的,無一是經村民依法選舉,而全由鎮黨委、政府、黨總支、村支書等組織或個人指定任命,涉及269個村,占全市329個村的81.7%。當地編纂的《潛江統計年鑒》驗證了他的調查。
“複習思考題”
2001年11月19日,遼寧省某村村民李純元召集了近百名村民聚集在村辦公樓前打出了“罷免村委會主任”的橫幅,召開了罷免大會。眾人通過舉手表決“罷免”了現任村委會主任楊麗華,並當場推選李純元為“代理村主任”。儀式結束後,這些人又將村委會辦公樓內的工作人員全部攆出大門,鎖上了村委會辦公樓的大門。李純元等人認為自己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理由是本村村民的此次罷免行動達到法定人數,也提出了罷免理由,之所以由李純元召集村民進行罷免是由於村民委員會拒不召開村民會議。因此,他們是按法律規定辦事,有權罷免村委會主任和選舉村委會主任。而區、鄉政府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區政府認為,村民的罷免理由送至區政府後,區政府領導十分重視,專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經過調查,調查組認為村民提出的理由均不成立,村主任不符合罷免條件。
根據以上材料分析:
1.村民的“罷免”行為是否合法?
2.區、鄉政府拒絕村民的罷免要求是否違法?
3.村民應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十二章 國家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