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象征是一個主權國家的代表和標誌,主要包括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等。作為國際交往中的國家識別標誌,世界各國幾乎都有自己的國家象征。它代表了一個國家的主權、獨立和尊嚴,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曆史傳統、民族精神,甚至國體和政體等,有利於增強國民的民族自豪感和愛國主義感情。嚴格說來,首都不是國家的標誌。但首都一般是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是國家的心髒,常常在人們的心目中和國際上被看做是有關國家的縮影,所以通常也在憲法中有關國家象征的部分作出規定。據統計,現今世界一百多部成文憲法中,共有八十多部對國旗作了直接或間接的規定,有七十多部成文憲法有關國徽、紋章或國璽的規定,有四十多部成文憲法規定了國歌的內容。
我國現行憲法對作為國家象征的國旗、國徽和首都都有規定,它的具體內容與前三部憲法都相同。現行憲法遵循過去的慣例,對國歌未作規定。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第31條,對國歌作了明確規定。並將憲法第四章的章名修改為“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