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誌
國旗是一個國家的重要象征和標誌,體現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為本國人民所敬仰,也為國際社會所尊重。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旗。國旗的式樣、圖案、顏色,強烈地反映出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政治思想和曆史文化傳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我國國旗是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確定的,以後即為我國四部憲法所確認。
為了維護我國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下簡稱《國旗法》,並決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象征全國人民大團結。建國以後的四部憲法,都以專章確認五星紅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五星紅旗是革命勝利的旗幟,標誌著偉大祖國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五星紅旗飄揚在偉大祖國的領域上空,象征著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尊敬國旗、愛護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神聖義務。
二、《國旗法》的主要內容
我國《國旗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麵的內容:
關於國旗升掛、使用和實施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一)關於升掛國旗的場所與機構
1.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國旗
(1)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2)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3)外交部;
(4)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2.下列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協地方各級委員會。
3.全日製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4.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5.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體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二)關於升掛國旗的時間及方法
1.升掛國旗的時間
工作日(包括學習日),節假日,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到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2.升掛國旗的方法
升掛國旗,可以舉行升旗儀式。全日製中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升掛國旗,應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突出的位置;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要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三)關於下半旗的適用範圍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1.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