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3.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4.發生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下半旗誌哀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哀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四)國旗的製作和維護
國旗的製作,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尊重和愛護國旗是每個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汙損或者不合規定的國旗。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刑法第299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上述行為情節較輕的,則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以15日以下拘留。該類處罰規定對於維護國家尊嚴是必要的。
“參考資料”
[12-1]呂××是諸市陳宅鎮沙塔村人。2002年6月7日下午,呂××衝進該村老年活動室,把懸掛在室內的國旗等物撕破,隨後把撕破的國旗拿到村民趙××的家門口點燃、燒毀。趙××的妻子上前製止,呂××惱羞成怒,拿起鐵耙衝進趙家,將趙××毆打致輕微傷。6月8日,呂××被警方刑事拘留。諸市人民檢察院以侮辱國旗罪、尋釁滋事罪對呂××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於是作出一審判決,以侮辱國旗罪判處呂××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據悉,這是浙江省第一例侮辱國旗罪案。
[12-2]舊國旗被隨意丟棄
2003年10月14日上午,接讀者反映,記者趕到西安市南郭門裏樂居場一廢棄工地,發現兩麵長約2米、寬約1米的國旗和爛菜、舊瓶子及腐爛的食品堆放在一起。記者看到,國旗是布製的,整體基本完好,隻是邊角處有稍許破損。舊國旗被人扔進垃圾堆,引起市民反感。
本案事實中存在兩個爭點:一是舊國旗應該怎樣處理?二是公民或單位隨意丟棄國旗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法》第17條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汙損、退色或者不合格的國旗。”所以,當國旗有破損時,理應由指定部門依法定程序回收。但對於如何回收處理舊國旗。《國旗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據了解,目前部分省市已經製定了相關規定,以便規範國旗的回收處理,比如上海市於1997年頒布了該市國旗升降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規定國旗有破損、汙損的,應當送交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由其統一回收處理;如果發現有違規行為,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由於西安市目前並沒有具體的關於舊國旗的回收處理規定,國家相關立法也是空白的,因而公民或單位將舊國旗隨意丟棄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違法。但是,這種不尊重國旗、隨意丟棄國旗的行為與《國旗法》關於尊重、保護國旗的立法精神是相違背的,也是一種不道德行為,應該予以譴責和批評教育。同時,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相關立法,以便將舊國旗處理回收納入規範化管理之中,並應在全社會進行愛護國旗、尊重國旗和依法使用國旗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