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徽(1 / 2)

一、國徽是國家特有的象征和標誌

國徽是以圖案的形式組成的國家標誌。跟國旗一樣,其式樣圖案都經精心設計,寓意深刻,它通常表現國家的曆史和傳統,自然和地理特征,政治思想和社會製度,也有表示民族的文化、愛好、宗教信仰乃至傳說故事等。國徽對內體現國家的尊嚴,顯示國家穩固,對外表明該國作為主權國家的獨立地位。它不僅在特定的場所懸掛以示國家名義和尊嚴,同時也作為國家的紋章或國璽在特別場合使用。據統計,現今已有七十多部成文憲法對國徽及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我國國徽的圖案是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經1950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由毛澤東主席命令公布,以後即為四部憲法所確認。國徽的式樣、圖案設計嚴謹端莊,寓意深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它象征著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國徽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國徽法》的主要內容

(一)懸掛國徽的機構

根據《國徽法》的規定,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3.中央軍事委員會;

4.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5.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6.外交部;

7.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二)懸掛國徽的場所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1.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3.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4.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三)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機構

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