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公正的理念(1 / 2)

公正一般包括個人公正與社會公正兩種。個人公正是指一個人的行為要符合當時社會的法律、法規、章程和製度,為人處世要有良好的品德,要有誠信;社會公正是指對一定社會結構、社會關係和社會現象的一種倫理認定和道德評價,具體表現為對一定社會的性質、製度、政策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定。

在古代西方倫理學史上,公正(justice)幾乎和道德(morality)在同一意義上使用,如柏拉圖認為“正義是心靈的德行,不正義是心靈的邪惡。”亞裏士多德也認為:“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行,它是尚未分化的……有了這種德行,人們就不但能以德行對待自己,並且以德行對待他人。所以,公正不是德行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行;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

如果說早先西方的倫理學主要關注的是個人的道德完善、個人公正的話,那麼,到了近現代以後,則主要關注的是社會製度設計和安排的公正化,即社會公正。對此,最有代表性的理論當數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正義是社會製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係的首要價值一樣。”正義的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製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可見,羅爾斯所講的公正,主要指向社會基本製度的建構,而不是對個人德行操守的品評。

羅爾斯認為社會公正主要包括兩個基本原則:

第一個原則是“自由平等原則”,即“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係相容的類似自由體係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是“差別原則”和“機會平等原則”,即“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並且依賴於在機會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第一個原則保證了人們的基本自由權利,為所有人倡導基本自由的平等。第二個原則涉及的主要是有關經濟和社會上其他非基本權利(包括財富、收入、權力和權威等)的分配問題,規定了經濟和社會福利領域的不平等的適用範圍和條件。首先,一個正義的社會裏事實上不平等的存在應合乎該社會中最少受惠者(或貧困者)的最大利益,其目的在於逐漸縮小經濟和社會不平等的差別,這是差別原則。其次,一個正義的社會應使其所有成員都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其目的在於給所有具備基本上平等條件的人以平等的競爭機會,不能讓某些人因其不利的背景(如來自貧窮的家庭)而被剝奪這種平等的機會,這是機會平等原則。

盡管羅爾斯的社會公正理論帶有某種烏托邦的色彩、絕對平均主義的成分,如他試圖用平等的基調來限製、製約社會成員之間的差距等,但是,該理論對於現代社會的公正理念的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當今,我國搞的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其目的就是期望通過提高生產力水平和生產效率,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最終達到共同富裕。但是,如果僅僅為效率而提高效率的話,就會給社會帶來不利的負麵影響。比如,貧富過於懸殊。“如果導致兩極分化,改革就算失敗了。”社會的發展本應是以人為本位的發展,而且應當是以絕大多數人為本位的發展,因此,人人共享、普遍受益也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的。所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公正理念,不僅應該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己任,還應該表現在保護弱勢群體上。也就是說,國家要從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生存發展的基本權利和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立場出發,以公共支出保障素質低、能力弱的人獲得基本生活條件和發展條件。當前我國城市貧困人口的主體,包括下崗、失業人員以及城市民工等,他們之所以處於貧困狀態,不是因為他們沒有工作能力,而是缺乏工作機會,這就會使他們本來具有的潛能和能力難以得到開發和發揮。而羅爾斯提出的平等保護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增進社會中“最不利者”的利益以及機會平等的原則理應成為當代社會公正理念的應有之義。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