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門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
(1)創業板市場的意義與作用
①2建立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製。同時,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
②2創業板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③2開設創業板市場是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旨在支持那些一時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的上市融資。因此,它的建立將促進那些具有發展潛力的中小型創業企業的發展。
(2)十年孕育的中國創業板
①2深交所報告獲批。1998年1月,國家決定由國家科委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機製總體方案,進行試點。翌年1月,深交所向證監會正式呈送報告。3月,中國證監會第一次明確提出“可以考慮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內設立科技創業板塊”。
②2中央全會通過決議。2003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二中全會通過決議,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
③2國務院批複。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指出: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2007年8月,國務院批複以創業板市場為重點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建設方案。2008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指出,建設創業板市場。
④2證監會實施。2008年3月22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IPO管理辦法意見稿。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
(3)創業板市場的特點
①2進入門檻低。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證監會關於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采用兩套上市財務標準:
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第一套標準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第二套標準為: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上述兩套標準還須滿足四個條件: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基本依據;發行前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②2行業地位和產業發展階段優勢。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股本較小。其行業地位(多數企業科技含量相對較高)和產業發展階段(多數企業結束初創期步入成長期)的優勢,成就了一些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和股本擴張能力。正是因為如此,創業板才吸引了眾多的投資者。
③2高市盈率發行,直接退市製度,蘊含更大風險。絕大多數股票發行市盈率太高,有的上市首日即跌破發行價。另外監管更為嚴格,實行直接退市製度,其蘊含的風險遠大於主板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