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農村家庭(1 / 3)

農村家庭是農村最基本的初級群體之一,是農村生活的核心內容之一,它是一種最普遍、最穩定、最持久的社會基本單位。農村家庭滿足了農民多方麵的需要,是許多複雜多樣的鄉村組織的起點和基礎,是“鄉村社會的細胞”。

(一)農村家庭的特點

農村家庭是農村居民以婚姻關係為基礎,以血緣關係(包括收養關係)為紐帶而組成的共同生活的群體。綜合中外社會學家的研究成果,我們認為農村家庭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1)至少有兩個人,而且相互幫助與保護;

(2)具有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

(3)長期經營、共同生活。

在研究現代農村家庭時,應區分“家”與“戶”兩個概念。“戶”是國家對居民進行人口管理的一種單位,以居住地為主要特征。“家”是以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為標誌的群體。兩者不是對應關係,一家可能是一戶,也可能不是一戶;一戶可能是一家,可能也不是一家。如:農村中分家未分戶的人;農村家庭中妻子是農民,她和孩子的戶口在農村,而丈夫是國家工作人員,他的戶口在城裏;離家居住在機關、學校、企業等公共宿舍的人共立一戶,等等。

農村家庭在發展中經曆了從“傳統”向“現代”的轉變,但“傳統”與“現代”隻是相對而言,兩者不可截然分開,要準確地劃分“傳統”與“現代”的農村家庭,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困難的。目前農村家庭還是較多的帶有一些傳統意義上家庭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

1.農村家庭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農村家庭既是生產經營單位、生育單位(繁衍後代),又是生活單位、分配單位,承擔著生產、分配、生活、娛樂、宗教等功能。

2.父係夫權製的家庭。農村社會仍是男性社會,家庭的建立和維持以男子為本位,世係以男子來計算,權力集中在男性家長手裏。家庭內父親是一家之主,妻子和兒女對丈夫、父親的依附性較強,他們具有很大的權威。

3.縱向的父子關係為主軸。家庭中有兩根軸,一根是以血緣的父子關係為核心的縱軸,另一根是以婚姻的夫妻關係為核心的橫軸。農村家庭中,更重要的關係是父與子的關係,其他家庭關係都以父子關係為基礎,夫妻關係是不被重視的甚至是被壓抑的。

4.傳統的婚姻。傳統的婚姻是一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這種婚姻形式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從婚姻的基礎看,較多的依賴父母的意誌、雙方的經濟條件和宗教信仰,較少考慮男女之間的感情。婚姻關係基本上成為一種社會義務和人生責任。

5.穩定的家庭。在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相互依存必然產生感情上的依戀,夫妻雙方能相濡以沫,白頭偕老,家庭一般是和睦的,結構比較穩定。隻要妻子能生兒育女、恪守婦道、勝任家務,丈夫較少提出離婚。而女人出嫁後依附丈夫,不論家庭生活多麼不稱心,也很少會提出離婚。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婚姻的穩定性。

(二)農村家庭的功能

家庭的功能,是指家庭對於家庭成員的生存和社會發展所起的作用和效能。農村家庭是農村社會的基本單位,承擔了多種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

1.經濟功能。農村家庭的經濟功能,是指農村家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和獨立的單位,在組織家庭成員從事物質生產及其他經濟活動方麵的特殊能力和作用。自原始部落解體以來,人類的生產一直以家庭為單位,我國封建時代的“男耕女織”就是典型體現。“男耕女織”既體現了當時家庭生產經營功能的主要內容和特點(農業和手工業在家庭內的有機結合),又體現了家庭內部的自然分工(體現了性別特點)。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52年的土地改革。

在自然經濟下,農村家庭是獨立的經濟單位,生產、消費基本上在家庭內部進行,這種功能與當時的生產方式相適應。因為它能夠較好地動員農村人力,充分利用土地和其他資源。隨著自然經濟的解體,大工業和商品經濟的興起,特別是在人民公社後,原來在農村很普遍的,以一家一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小生產家庭失去了昔日的生產經營功能,變成了純消費的生活單位。改革後的農村家庭重新成為組織生產的單位,農民取得了生產與分配的自主權,開始變成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農業又成了家庭的主業。

隨著改革的深入,大批原來被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村剩餘勞動力開始轉移到其他行業之中,農民兼業經營正成為越來越普遍的趨勢。這說明農村家庭的生產功能又一次發生了變化,即家庭在組織生產上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小,農業生產在家庭經濟中所占地位越來越低,農業生產逐漸變為家庭副業,傳統家庭的生產功能逐漸趨於萎縮。在新的商品生產形勢下,不論是專業戶、聯合體,還是一般的農民家庭,都比以前更離不開生產前後及生產過程中的各種綜合服務,家庭生產功能發揮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化肥、農藥、動力、設備、市場、價格、運輸、信息等社會條件的變化,這又顯示了農村家庭生產功能日益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