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逐漸廢除了人民公社製度,取而代之的是在農村地區實行村民自治製度,形成了“鄉政村治”或“鄉村分治”的農村基層治理體係。實行村民自治,是我國在農村實現直接民主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廣大村民民主參與權利的體現。在鄉鎮以下的農村實行的村民自治製度,由村民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方式,在基層社會事務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村民自治的具體實施主體是村民委員會,它是連接國家和廣大農民的橋梁。
(一)村民委員會
村民自治是一種基層直接民主,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但是,直接民主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是具體事務的管理者,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也不可能每天召開。因此,村民自治必須有常設性的工作機構來實施社區發展計劃和處理日常事務。村民自治權通過常設性工作機構的日常工作加以具體體現。在村民自治組織體係中,常設性工作機構主要有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直接構成了村民自治權的執行主體。
1.村民委員會的角色。《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和職能。指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主要職責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是村民自治的具體執行者,這決定了其在村民自治體係中的重要角色地位。首先,村民委員會屬於村民自治組織體係的一部分。村民委員會的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其成員都是本村常住居民。其次,村民委員會承擔著辦理村民自治範圍各種日常事務的任務,是村級事務的直接管理者。再次,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常設性工作機構,是體現村民意誌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8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第四,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的常設工作機構,接受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並協助完成鄉鎮政府工作。並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與國家互動的中介機構。但村民委員會與鄉鎮政府是協助與指導關係,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命令一服從關係。
2.村民委員會的權利與職責。角色是指與人們的某種社會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權利、義務的規範與行為模式,它是人們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為期望,它構成社會群體或組織的基礎。角色即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村民委員會的角色就是指村民委員會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作為常設工作機構的村民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所包含的內容較多。主要有;①處理日常村務,領導和管理本村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工作與事務;②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③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議案;④監督、執行本村村民共同製定的村規民約等村級章程;⑤統一領導下屬專門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工作;⑥協助完成政府布置的任務,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教育和推動本村村民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履行應盡的義務;⑦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鄉鎮政府委托需要協助辦理的其他工作。
從村民委員會所行使的職權看,它在整個村民自治組織體係中處於中心地位,是整個村民自治運作的中心環節,是村民自治與國家管理的聯接點。
3.村民委員會的機構設置。為處理村民自治日常事務,村民委員會根據分工負責原則,下設有若幹專門委員會。主要有:①治安保衛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群眾進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教育,組織群眾防範違法亂紀活動,協助國家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促進正常秩序的形成,保衛當地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②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開展調查研究和思想教育工作,調解本村村民之間的糾紛,化解矛盾,促進村民家庭和睦、鄰裏團結和社區安定。③公共衛生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加強衛生保健,開展綠化活動,美化村容村貌,搞好疾病防治,製定衛生公約,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等。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還可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的下設機構,在村民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也要接受村民和村民會議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