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農村社會組織的類型(1 / 3)

組織類型的劃分主要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組織分成很多類。按組織規模的大小可分為小型、中型、大型和巨型組織;按組織結構的嚴密程度、有無正式結構可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按照組織的功能和目標,可分為經濟生產組織、政治組織、整合組織和模式維持組織;按照組織目標和獲利者的類型,可分為互利組織、服務性組織、公益性組織和私有者的贏利組織等;按照地域的標準可以將組織分為國內組織,地區性組織和跨國集團性組織。我國的一些學者根據人們社會結合的形式和人們之間社會關係的表現,將社會組織分為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文化組織、教育組織、科研組織、群眾組織和宗教組織等等。總之,組織類型的劃分是性對的,人們可以從研究和分析的需要出發,選擇恰當的分類標準。我們采用國內學者常用的劃分方式來探討一下當代中國農村社會組織的類型及功能。

(一)農村的政治與行政組織

農村社會政治組織是指保障農村社會目標的實現、進行權力分配的組織。它是人們在政治領域中的組合形式,具有保證其他組織完成其目標任務的職能。

1.政治與行政組織的種類。目前,我國農村的基層政治組織主要包括政黨組織、國家基層政權組織、群眾性團體和自治組織三大類。

政黨組織是鄉鎮區域的領導核心。包括農村鄉鎮設立的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以及下屬的管理區、行政村、自然村等設立的黨總支、支部和黨小組。此外,少數鄉鎮也有民主黨派組織。政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實行對鄉鎮政權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團體組織的領導,協調它們之間以及它們和黨委之間的關係。

政權組織是鄉鎮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的決定者和執行者。包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前者是農村基層國家權力機關,主要職責是監督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並製定相應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等。鄉鎮人民政府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最基層組織。一般設有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機構,負責本鄉鎮的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管理工作。

群眾性團體又稱為群團組織,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由不同年齡、職業、性別等的人民群眾所自願結合組成的群眾性組織,例如共青團、工會、婦女聯合會等等。

自治組織是指村民自治組織,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建設的農村基層群眾性社會組織。群團組織和自治組織是黨和政府聯係群眾的紐帶,是領導團結各族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組織力量。二者都是在黨的領導下來開展工作的。

2.1949年以後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的變化。自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農村基層政權的建設經曆了三個發展時期:1949-1958年為初步建立時期,主要采用的是政府機構“管理式”的控製模式;1958-1962年為擴大發展時期,政府采用的是社會生產動員式的社會運動模式;1982年至今整合轉型時期,采用的是管理與服務兼有的基層自治的模式。

在農村基層組織建立初期,呈現出明顯的國家權力逐步下移的特征。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隨後就逐步開始了全國(除個別少數民族區域以外)範圍內的土地改革和基層政權建設運動,建立了農會和民兵組織,在部分地區實行縣、區、鄉三級人民代表會議,對數以萬計的鄉級組織進行了初步改造。1950年12月,政務院頒布了《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了鄉人民政府的規模和職權,在區劃上繼承了民國時期的行政區劃,在鄉政府職能上強調了鄉級政府組織的基層政權性質。1954年1月,為了強化鄉政府的組織建設,內務部又發出了規定,要求鄉政府設立正規的下屬工作委員會(1個工作委員會由5~9人組成),對生產合作、文教衛生、治安保衛、人民武裝、民政、錢糧、調解等方麵進行管理。盡管1955年9月實行了擴大鄉轄範圍的措施,使鄉的數目下降,但鄉級政府的人員組成、規模及職能處於上升的階段,其管理特征十分成熟。

我國於1958年12月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直到1983年才取消的人民公社,是“工農兵學商相結合”的“基層單位”,實行的是統一領導、三級管理的人民公社管理製度。具體做法是財政包幹,統一核算,差額上繳,並擁有糧食、財政、商業、銀行的自主管理權;產權製度實行的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模式;在分配和流通上采用國家統籌、統派統銷政策。這種管理模式使公社表麵上呈現出巨大的自下而上的政治一體化功能,而其“政社會一”的性質促使它具有相當巨大的對外封閉性,實際上阻礙了自上而下、自外而內的國家權力的延伸,生產要素也不能自由地進行流通。

公社製度的延續到1979年才在部分地區逐步實行改革,1983年10月至1985年春建鄉工作完成後才全部取消。其間逐步開展的改革,稱為“政社分開”和“建鄉工作”,具體分為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從1979至1982年,在這一時期213個公社實行了政社分開的試點工作;第二階段從1982年到1983年,在金國進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試驗工作;第三階段從1983年至1985年,在這一時期全國性建鄉工作基本完成。鄉的建立使公社變為一社一鄉,大區小鄉,大區中鄉製等級別,行政人員的組成隨鄉的規模進行規定。1985年全國建製鄉共83182個,其後,為了減輕政府負擔並實現部分地區城鎮的發展計劃,鄉的數目呈現下降趨勢,到1988年減為45195個,至1991年減為43600個,至1992年減為34115個。與此同時,建製鎮從1984年恢複以後,隨著小城鎮建設的升溫而出現數目增加的趨勢,1991年有建製鎮11883個,1992年底發展到14539個。此外,還存在約37000個具有建製鎮潛力的鄉。

3.農村鄉鎮的政治權力機構。目前,盡管各地鄉鎮的數目、規模不盡相同,但由於其組織的功能和社會目標是一致的,因此政治權力結構基本上是一樣的。鄉鎮的權力機構包括如下幾類:

鄉鎮黨委。它屬於地方政府工作的政治領導機構。設書記1人,副書記若幹個(一般為2~4人,鄉長或鎮長兼任副書記),較大的鄉鎮還設有紀檢書記,鄉鎮黨委辦公室領導人民武裝部、青年團、婦聯工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它屬於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直接選舉產生,不設常設機關。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幹人(一般為1~2人),秘書1人。

鄉鎮人民政府。屬於基層國家行政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設鄉(鎮)長1人,副鄉(鎮)長若幹人(一般為4~5人),前者為當地政府行政首長,後者分管農業、科技、鄉鎮企業、文教、財政。設有辦公室,配備秘書、助理員若幹人。

除了上述機構之外,近年有些地區還設有“企業委員會”。其主要職能是管理全鄉鎮的企業,實行“以企代政”,甚至與上述三類機構並稱為“四大領導班子”。

(二)農村的生產與經濟組織

農村生產與經濟組織是組織農村社區經濟生產、管理和發展的社會組織。它是農村經濟活動開展的具體執行者,是發展農村經濟的微觀組織載體,是農村生產力發展對規範有序市場的必然要求。

我國農村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以前,實行的是“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集體經濟管理製度。經濟行為完全依附於政治行為,經濟領域被政治化,政治、經濟、社會生活高度統一,經濟組織的功能受行政命令的幹預得不到充分發揮。改革開放以後,我國農村的政治管理製度和經濟管理製度都發生了改變,經濟行為慢慢的從政治行為中剝離出來,獲得了較大的獨立性。特別是隨著經濟的市場化,農村的經濟組織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越來越明顯。

農村經濟組織按組織功能可分為經濟實體組織(即生產性組織)、服務組織和管理組織。但是,由於組織功能逐漸多元化,有的組織往往集多種功能於一身。農村經濟組織主要包括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股份合作企業、鄉鎮企業等。

1.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組織載體,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它的任務是“管理好集體資產,協調好利益關係,組織好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開發,壯大經濟實力。”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的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在改革中不斷的得到完善和發展,取得了多方麵的成就。

(1)經營製度與資源配置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家庭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股份製和股份合作製經營、聯營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被廣泛運用,資源配置開始由封閉的社區內向社區外拓展。

(2)組織形態與資產規模發生了較大變化。現在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已成為所有權主體日趨多元化、多層次開放經營的經營實體。截止到1998年3月底,全國各級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已形成了總額達25000多億元(不含資源性資產)的農村集體資產,比1983年增長20多倍,成為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