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市場經濟與農村組織製度創新(1 / 3)

從改革開放到現在,我國正處在一個急劇的社會轉型時期。我國農村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觀念以及製度都發生了重大的變遷。特別是經濟製度中的農村聯產承包責任製和政治管理製度中的村民自治製度被認為是農民的偉大創舉。適應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農村的組織製度在不斷地創新,以更好地為農村的發展服務。

製度創新理論最初由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羅伯特·湯馬斯和蘭斯·戴維斯提出。諾斯認為,製度是一種被製定出來的規則、服從程序和倫理道德的行為規範。製度創新是由於在現存製度下出現了潛在的獲利機會,但是又由於各種原因,使這些潛在利益無法在現有的製度安排內出現。這樣,總會有人為了獲取潛在利潤率先來克服這些障礙,當潛在利潤大於這些障礙所造成的成本時,一項新的製度安排就會出現。社會是不斷向前發展的,原有的製度不可能一直生效。因為,製度作用的對象、因素、環境都會發生變化。如果一直沿用舊製度應對新的形勢,那肯定會出問題。

農村社會組織包括農村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福利等組織,各種組織製度在農村改革以後都進行了重構。政治管理領域的製度創新——村民自治已經在前麵闡述,這裏將著重論述農村中經濟組織的製度創新問題。

(一)農村合作與服務組織的形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農村實行了雙層經營、統分結合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當時,這種製度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但是,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製度逐漸呈現出不能適應農村社會的發展需要的情況。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確立,這些問題表現得越來越突出。①隨著人民公社體製的解體,農村沒有建立起承擔經濟職能的組織載體,基層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精力集中在催糧催款、計劃生育等具體事務上,缺乏管理經濟、組織經濟活動的職能。②分散的農戶經營使得集體經濟變得空虛,雙層經營體製名不符實。③農民分散經營,市場風險加大。相當部分農民麵對市場經濟束手無策,而且分散經營形不成規模效應。隨著土地邊際效益的遞減,農民的收益越來越低。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減少農民進入市場的風險,更好提高農業的競爭力,各種各樣的農民中介組織應運而生了。這類組織形式,各地叫法不同,有的叫合作社,有的叫農民專業技術協會,有的叫專業協會、研究會,有的叫技術經濟服務合作組織、形式多種多樣,但大致可歸納為兩種基本形式:

1.農業生產者自我服務合作組織。包括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和“協會”。這種合作組織完全由農民(生產者)組織,最能體現農民自身利益,是農民本著自願互利原則創辦的結構鬆散、組織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初級形式。它是組織廣大農民通往市場的橋梁,是農民與市場經濟的主體——各種公司等經濟實體之間聯係的紐帶。與分散的農戶分別與公司建立合作關係相比,農戶聯合體作為農產品供給方的代表,才有能力約束對方。農戶也隻有聯合成一個整體才能與公司真正形成相互製約,相互促進的依存關係。同時,它還可以幫助農民解決進入市場無法解決的市場信息、科技信息、科學技術以及生產資料等問題。

2.各種服務組織。這種組織一般也是以“公司”、“協會”和“服務處”等冠名。但是在性質和利益分配機製上與農民自己聯合起來的各種合作組織不同。它是一種純粹的中介性的商業組織,通過向農民提供各種市場信息、生產信息、科技動態等收取服務費,是一種信息谘詢式的機構。有的也銷售各種農用生產資料,是一種經濟實體機構。這種組織有的時候也可以充當公司與農民的橋梁,起中介作用。比如“公司+中介組織+農戶”就是指這類組織。它們幾乎不承擔任何的風險,隻是起一個中介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