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是指事物從同質性向異質性的變化,社會學所說的社會分化指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整體及社會各個方麵不斷分離出許多新的彼此有差異而又相互聯係的因素和部分的過程。由此可以看出社會分化的兩個重要特征:功能專一化和地位多樣化。社會分層是社會分化的結果,社會分層是社會學研究社會基本結構的重要方法,其出發點是著眼於社會差別。必須承認,任何社會的人們都存在著差別,這種差別,不儀僅是人們體質形象方麵的自然差別,而且還有普遍的社會差別。這種社會差別,往往表現在所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不同;所占有的財產多少不同;所出身的氏族和門第不同;所掌握的權力大小不同;所從事的職業種類不同;所享有的社會聲望高低不同等。由於這些差別,人們在社會上所占的地位高低也不同。人們不同的社會地位支配著他的心理和行為。為了更好地了解社會中的基本體係,揭示社會運行的深層次動因,就必須進行社會分層的研究。
農民,顧名思義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這在改革開放以前是沒有任何爭論的。但是當代中國農民究竟指哪一部分人?是指居住在農村的人,還是指擁有農村戶口的人;是指不吃商品糧油的人,還是指從事第一產業的勞動者,成了學者們爭論不體的問題。這種中國特有的現象,其原因一是在於中國農村社會出現了差別,人群出現了分化。
(一)農村社會分層的原因
社會分化是由社會差別引起的,所謂社會差別是指根據某種社會屬性劃分的各類社會成員在社會情況等方麵的差異。在傳統意義的農村社會,基本指是農民的自然差別,即以某種自然屬性為標準劃分不同的類別。如性別、民族、輩份等,這些被賦予了社會意義的差別。同時,在僵化的城鄉二元結構下,農民的社會流動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農民隻從事農業生產,職業單一,很少分化,他們的差別是以自然地域和集體的不同而存在的。地域差別是指不同地理位置的差別,由於居住地點不同,從而引起農民的經濟條件有所差別。如生活在山區、丘陵的農民與生活在平原、沿海地區的農民的差別;城市近郊區農民與遠郊區農民的差別;集體差別有時也是由地域差別引起的,如不同地域的集體的差別,經濟發達地區與落後地區集體的差別。
以上這些差別都是具有很高同質性的內部的差別,所引起的社會分化也隻是水平分化。隨著農村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進行,農村社會的產業結構、人口結構、職業結構、經濟結構等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民的流動性增強,農民內部不斷分化出不同層次的群體,處於垂直分化中的各個地位群體在根本利益、基本態度、行為傾向等方麵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盡管在傳統農業社會也存在這種差別,但僅僅是同質性群體內部的細微差別,而社會的垂直分化是在農村職業大分化、新組合的前提下所形成的,而且伴隨著職業而來的收入也出現了多寡的差別,進而出現了經濟差異和社會地位差異。
那麼是哪些因素推動了農村社會的分化呢?引起中國農村社會分層的原因,離不開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麵的因素。
1.經濟發展是農村社會分化的物質基礎和根本動力。農村的社會分化是以農業的穩定存在為條件的,一方麵它為分化的其他階層提供基本的生存需要。另一方麵,農業作為其他產業基礎,如紡織、輕工業、重工業等的重要原料來源於農業,是農村牡會分化的最基本的條件。農村的社會分層是以產業結構的變化為動力,農村由改革前單一的產業結構到改革後多種產業結構,如農業、工業、商業、建築業、運輸業、修建服務業,一個龐大產業體係的出現,無疑成為農村社會分化的曆史契機,由於包產到戶政策的實行,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出現了。而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使剩餘勞動力從糧食種植業中走出來“以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的方式轉移他業。另外一些非農業勞動者,盡管戶口仍然在農村,但是他們有的創辦家庭工業,或者在本地或者去城市從事建築業、家政服務業,甚至有的成為農民企業家。他們的出現,在以特殊的經營方式改造著傳統的農業和農村社會的同時,既增加了他們的收入,促進了中國經濟發展,也有利於縮小城鄉之間、工農之間的差別。同時,使農民出現了一個新的階層——“農民工階層”。
2.政策因素是農村社會分化的外在力量。僅有經濟的發展,而沒有正確政策導向,農村社會的分化也是不可能的。改革以前,剛性的管理體製,嚴格的戶籍製度限製,中國農民被緊緊地束縛在土地上,他們隻能從事農業生產一種職業,是純粹的種田人。所以,傳統農村社會分化是單一的、簡單的。
而改革後,隨著國家對農業實行的一係列政策傾斜,使農村社會一步步地分化。1982年全國範圍內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使農村經濟打破了單一的所有製結構,改變了農民與土地等生產資料的結合方式,使農民在生產和經營上有了自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要來調整生產,使農民向獨立的商品生產者轉化。這是農村分化的前提。1983年,中央又提出“決不放鬆糧食生產,積極發展多種經營”的方針,使農民從單一的經營轉向了多種經營。1984年,為了改變農村半自給的自然經濟,發展商品經濟,黨和政府又提出了農村要實行產業結構調整,並且鼓勵農村大力發展鄉鎮企業,這些又加劇了農民分化的速度。1985年,國家政策又提出:“允許農民進城開店、設場、興辦服務業、提供各種勞務等”,使農民進城經商、務工合法化。這一係列政策的變革,為農村社會分化提供了政策環境,促進了農村社會的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