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我國土地製度的變遷(1 / 3)

(一)我國土地製度的曆史演變

1.原始社會農村土地製度。按照曆史學家的研究,原始社會可分為原始群時期和氏族製度時期。在原始群時期,土地為人類共同利用,人們沒有土地占有的觀念,土地共有製是這一時期土地製度最鮮明的特征。當人類進入氏族製度時期後,氏族公社內部實行土地共同所有、共同耕作,體現了氏族公社內部公有製的特征,但氏族(部落)之間土地占有觀念逐步增強了。

2.奴隸社會農村土地製度。中國奴隸社會曆經夏、商、周三個時期。對於這一階段的土地製度,有人認為是土地王有,即奴隸主階段私有土地;也有人認為是共同體土地所有製,即奴隸主的國家所有製。究竟如何定位,在此我們不做評價,但從“井田製”——西周滅商後重大的製度變革,我們還是能有比較清楚的認識的。天子將土地和人民逐層分封,分到最基層即為井田製。“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耕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取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在這裏土地雙重複合所有、多層分管使用是較明顯的特征。

3.封建社會農村土地製度。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的封建君主製延續了兩千多年,這一階段,隨著地主封建生產關係的確立,土地製度發生了重大的變革。皇帝既是地主階級的總頭目,又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地主則擁有私人土地。形成了皇帝和地主的土地所有權雙重模式。與奴隸社會“田裏不鬻”,土地不得自由處置的土地製度相比,在封建社會,地主可以自由地買賣和處置土地,這是土地製度的重大變革。但土地的這種私有化模式帶來了土地兼並與社會矛盾的尖銳化,一方麵土地愈來愈向地主集中,另一方麵廣大農民紛紛破產,社會矛盾日益加劇,農民起義接連不斷。因此,有人說“秦興於土地改革,敗於土地政策”。秦始皇因良好的土地變革開創了中國封建地主階級的偉大事業,也終因剛愎自用,好大喜功而不顧土地的承載力和人民的承受力,被陳勝、吳廣所掀起的農民起義推翻了。整個封建社會的土地製度在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同時,又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結果是舊王朝的滅亡和新王朝的建立,朝代更替頻繁。

4.半封建半殖民地農村土地製度。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步演變成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外國資本主義的侵略、衝擊,“一方麵,破壞了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基礎,破壞了城市的手工業和農民的家庭手工業;又一方麵,則促進了中國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被打破,既為資本主義形成了商品市場,又為資本主義提供了廉價的勞動力。但帝國主義不希望將封建主義中國變成資本主義中國,為了加強對中國資源的掠奪和對中國商品的銷售,他們勾結中國封建勢力壓迫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不但沒有減輕,反而同帝國主義的剝削結合在一起,形成雙重剝削。由此造成了封建製度賴以存在的基礎——封建土地製度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封建土地所有製仍占統治地位。

透析中國土地製度變革的曆史,我們可以得出:第一,中國社會發展的曆史是一部土地革命史,誰能解決好土地問題,誰就能擁有穩定的政權。第二,土地問題的解決依賴其基礎——土地製度。土地製度適應生產力發展時,社會經濟就會繁榮,物質基礎就會增強。當土地製度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時,要及時變革土地製度。第三,土地製度要解決的是土地的所有和使用權問題。中國近現代史上每一次革命的屢屢失敗,歸根到底就是沒有解決好這兩個問題。

(二)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土地製度的變遷

1.變封建所有製土地製度為農民私有製度。新中國成立初期,全國約有3億農民人口的廣大新解放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為此,1950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該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製度,借以解放農村的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隨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土地改革,進行反對封建土地占有製度的革命。這次改革的宗旨是廢除封建土地租佃製度,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並平均分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實行耕者有其田的農民個人所有製(農民私有製度)。至1953年底,使3億無地和少地的農民無償獲得了7億畝耕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村中自耕農約占總農戶的85%~90%。土地改革改變了生產關係,農民幾千年來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從而激發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農業連年大幅度增長,1952年與1949年相比,農業總產值增長了48.5%,糧食總產量增長了42.8%。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和整個國民經濟的恢複和發展,也為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為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和支援國家工業化創造了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