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我國土地製度的變遷(2 / 3)

在看到土地改革積極作用的同時,決策層也注意到:第一,一家一戶的農民個體經濟不可能使廣大農民真正擺脫貧困,走向共同富裕。第二,小生產自發勢頭的發展,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在政治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性。第三,小農經濟既不能促進生產力的迅速發展,也不適應社會主義工業化的要求。從而新的製度開始形成和發展。

2.變農民私有土地製度為農民私有、集體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製度——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這次土地製度的變遷可分為兩個階段:①互助組。前一階段,由於除土地以外,農戶其他生產資料稀缺,導致農業生產不平衡和農業生產中的技術係數失衡,進一步發展生產的困難很大,農民中萌發了互助合作的傾向。中央注意到這種狀況,及時地於1951年9月通過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鼓勵農民在農業生產中進行合作勞動。互助組是建立在私有基礎上的小規模的農業生產合作組織,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個體經營的困難,吸引了越來越多的農戶參加。②合作社。強烈的欲望推動了土地製度的創新。遵循自願互利、典型示範和國家幫助的原則,中央於1953年12月發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對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方法做了明確的規定。到1955年底,全國有初級合作社190多萬個,參加農戶達7500萬戶,占農戶總數的63%左右。這種初級合作社的具體做法是:在留出社員少量自留土地暫不入社的情況下,將農民其他的私有土地評產入社,由合作社占有、使用和處置,進行生產經營,合作社收益的40%~50%,按土地評產的產量進行分紅。這種土地製度表現為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從性質上看,仍是土地農民私有製基礎上的生產合作。但從規模上看,則比互助組擴大了。合作社保留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克服了單戶農民生產經營能力上的不足,深得農戶擁護。

3.變農民私有、集體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製度為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製度,即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和人民公社。1955年7月中央召開了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毛澤東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進而到1956年,全國掀起了發展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高潮。雖然對改造的要求過急,工作過粗,改變過快,形式也過於簡單劃一,不少農民在毫無思想準備的情況下進入了高級合作社,但總體上看,這場深刻的社會變革是成功的。到1956年底,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農戶數占農戶總數的87.8%,合作社的性質發生了根本轉變,農民的土地被無條件地轉為集體所有,其他諸如耕牛、大農具等原來為農民私有的生產資料也被作價轉為集體所有,實行統一計劃,集體勞動,統一經營,初步建立起了社會主義集體所有製。

1958年4月中央《關於小型農業社適當合並為大社意見》和1958年8月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以後,全國開始了聲勢浩大的“人民公社化”運動。至1958年11月初,全國99.1%的農戶參加了人民公社,原有的74萬多個農業合作社合並成了26500個人民公社,確定了人民公社製度為我國農村的基本製度。人民公社是公有化程度更高、集體經營規模更大的經濟和政治組織,是政社合一的混合體。在這一製度下,實行的是土地集體所有製基礎上的統一經營、統一分配,即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高度集中,勞動報酬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不難看出,這次改革除了規模上發生巨大變化,性質上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但這種所有製形式超過了我國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片麵強調生產關係的變革,一味追求公有製的最高形式,割斷了農民與市場的聯係,禁錮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責權利的嚴重脫節,抑製了農民追求自身物質利益的生產積極性,阻礙了農業生產力的正常發展。中國農業進入一個緩慢增長的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