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製度產生於20世紀初,是工業化和市場經濟的產物,也是社會規代化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由於社會保障製度在維持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方麵的重要作用,它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經濟社會製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一個世紀以來,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或正在逐步建立較完整的社會保障體係。
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建設以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開端,在計劃經濟體製下逐步形成了城市和農村兩種相互獨立的二元社會保障體係。直到目前為止,社會保障的項目完善和資金投入重點仍在城市,農村居民的保障以其個人和家庭的自我保障為主。長期以來由於各種原因,我國農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均大大低於城鎮居民,絕對貧困人口也主要分布在農村。隨著市場化的進一步深入,農民麵臨的生存風險不斷擴大,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將更加突出,因而占全國人口總數近70%的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問題越來越不容忽視。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明顯滯後
我國《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作為中國公民,農村人口同樣應該享有《憲法》規定的這些權利。然而,作為這些權利的製度化保證的社會保障製度,在我國農村的進程已明顯滯後。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大了社會保障製度建設的力度,但從1978年至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製定的48部關於社會保障的重要法律法規中,專門針對農村的僅有3部,而專門針對城市的有30部。與城市相比,農村的社會保障項目少、水平低,未能很好地體現國家對麵臨生存和發展困難的農村居民的保障責任。在已有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當中,除優撫安置和社會救濟製度之外,保障資金主要依靠農民自籌。而20世紀90年代開始改革試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雖已經過士年左右的發展,對於近9億中國農民來說覆蓋麵依然有限。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2000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319萬,養老保險投保人數為6172萬。大多數中國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仍然主要靠他們自己及其家庭來保證。另外,中國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建立已經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條約存在巨大差距,如1933年國際勞工組織就把農村養老保險、殘疾保驗和遺屬保險納入了條約範圍,而中國直到目前為止仍達不到其規定的水平。
更重要的是,由於曆史原因,農業和農民在當前的社會發展格局中處於劣勢地位。2000年我國農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僅為15.9%,卻有一半以上的中國人依靠農業為生。統計數字顯示,2000年農民的人均收入為2253元,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為6280多元,城鄉收入之比約為3:1,有關專家認為中國的城鄉差距實際達到5:1甚至6:1.因為貧窮,他們更容易陷入生存和發展困境。另外,隨著市場化的深人和加入WTO對中國農業的衝擊,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依然存在,同時市場風險也必將進一步擴大,中國農業和農村麵臨產業結構調整的難題,耕種土地對基本生活的最低保障功能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農村社會保障以目前的麵貌勢必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必須承認,社會保障製度實施的核心問題之一是保障所需資金的來源和數量,因而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其保障製度的重要製約條件。但保障製度同時“也是社會、經濟、政治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在國家總體經濟平穩發展而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卻幾年來連續低迷的情況下,在加入WTO我國弱小的農業必須接受國際市場競爭的形勢下,我們必須認識到農村社會保障現狀與社會需要之間的差距,認識到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