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社會救濟製度的一種。作為整個社會保障製度的基礎和最後的安全網,它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和維護社會秩序意義重大。在我國,最低生活保障製度首先是在城市建立的,上海市於1993年率先出台最低生活保障製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製度。我國建立農村低保的嚐試開始於1994年。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不僅是對傳統農村社會救濟製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建設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突破口和首要任務。
(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必要性
1.農村的貧困問題仍較嚴重,部分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據民政部統計,2001年全國末解決溫飽問題的人口有3000萬,人均年收入低於860元的有6000萬,兩項合計共9000萬。除去1000萬左右的城市貧困和低收入人口之外,農村的貧困和低收入人口大約在8000萬。在這些貧困人口當中,一些貧困地區的農民仍然處於絕對貧困狀態。民政部多吉才讓部長在接受《東方時空》節目采訪時談到,貴州一些深山老林中的農民住在當地所稱的“權權房”裏,全部家當不過二三十塊錢,生活十分清苦。另有研究者1998年底對湖北某貧困山村的調查,該村惟一的商店是村民購買年貨的地方,春節前後人均銷售額隻有1.4元,年飯沒有一個葷菜的有5戶,占1/10,有的人家甚至吃不上一點豬油。
2.原有的社會救濟製度不能保證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城市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除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保證之外,還有各級工會等其他的輔助保障體係,而農村缺乏類似的有組織的保障供給主體。國家針對農村貧困問題的社會扶助主要是民政部主管的農村救濟和農業部主管的農村扶貧,這兩種製度均不能保證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民政部對農村救濟對象的救濟主要集中在災害或重大節日如春節前後,多為一次性、臨時應急性救濟。雖然這種製度安排使有限的資金在人民生活最困難時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卻難以保證貧困人口的日常生活,且由於其臨時應急的性質使救濟標準和規模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因而難以克服營理上存在的漏洞。而農業部實施的農村扶貧工作雖然取得了重大成績,並實現了由“輸血”式扶貧向“造血”式扶貧的改革,但在開發扶貧的過程中,由於扶貧資金具有選擇性和貧困農戶的融資經營能力弱而未能惠及所有貧困戶,甚至有相當一部分扶貧資金流失,出現“扶富不扶貧”的狀況。據統計,“七五”期間,僅有20%左右的扶貧專項貼息貸款資金是直接發放到貧困戶手中從事養殖生產的,而占扶貧資金一半左右的財政扶貧撥款約有75%用於貧困縣的財政補貼,用來維持行政事業費用開支和人員工資,根本未形成直接的生產能力或增加貧困農戶的收入。
3.隨著我國社會轉型的加劇,農村居民對低保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在傳統社會,農村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使土地能夠給農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隨著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入和工業與現代城市的發展,農業和農村越來越處於與工業和城市進行交換的弱勢地位,麵臨的市場風險不斷擴大。加之我國農業生產水平落後,加入WTO後將麵臨更大的挑戰。據專家估計,加入WTO,農民收入將每年損失近100億元人民幣,許多農民的生活也會因此而陷入困境。可見在新的形勢下,由於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並存,農村的土地收益難保基本生活的可能性擴大,農村居民對低保的需求將比過去更強烈。農村低保成為穩定社會秩序、逐步增強我國農業和農民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條件。
4.保障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是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責任。在現代社會中,享受社會救助是社會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而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追求的根本目標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可見,保障貧困者的基本生存權利是社會主義的最基本的責任。況且農業和農村為我國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據統計,在新中國成立後40年左右的時間裏,國家通過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從農村收取了8000億元左右資金用於發展工業和城市。“八五”期間,農村資金又通過財政和金融渠道淨流出達6156.1億元,年均淨流出1231億元。1996年國家財政用於農業的支出總額僅為510.07億元,而隻是用於企業虧損補貼就達327.77億元。在當前的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格局中,農業和農民無疑處於弱勢地位。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有責任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因此,不僅要提倡道義扶貧,更應當實施製度扶貧,通過建立製度切實保障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製度建設情況
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建設的試驗最早可追溯至1994年。這一年,山西省民政廳在陽泉市開始了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試點,頒布實施了《陽泉市農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陽泉實踐被總結為:“保障標準有高有低,重在製度建設”,稱之為“陽泉經驗”,並直接引發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在全國範圍內的展開。1995年12月廣西武鳴縣正式頒布了《武鳴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救濟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縣級鄉村最低生活保障線製度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