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醫療保障體係由公費醫療保險、勞保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三部分組成。其中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作為醫療保障主要是農村合作醫療。
(一)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特點
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農民根據自原原則,通過互助共濟、共同承擔疾病風險的一種集資醫療製度。這一製度的主要特點是:①從經費來源看,籌資以個人投入為主,集體扶持,政府適當支持。農界個人交納的費用是農村合作醫療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繳費水平根據各地實際發展情況由村民會議討論後決定;②從保障對象來看,隻限於自願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並按規定交納合作醫療費的農村居民,一般局限於村莊範圍之內;③從保障方式看,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節餘”的原則,合作方式和參加者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由村民會議討論後決定;④從保障內容看,提供包含醫療、保健、康複、預防等全方位的綜合性服務。
(二)我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發展和現狀
1.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80年代: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村合作醫療。新中國成立之初,廣大農村地區嚴重缺醫少藥。為了改善這種局麵,政府一方麵投資於預防活動,另一方麵大力加強基層衛生組織的建設。到1965年,農村絕大多數地區的縣、公社和生產大隊都已建立起醫療衛生機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三級預防保健網,較好地解決了缺醫少藥的問題。
與此同時,以村級醫療衛生服務體係為基礎,為使農民看得起病吃得起藥的合作醫療製度也在逐步醞釀。20世紀50年代中期山西、河南兩省的個別農業生產合作社率先出現子本民以合作形式來分擔部分醫藥費的創舉,辦法是社員交納一定的經費,合作社將部分公益金作為補助,對在本社保健站看病的社員給予一定的價格優惠。1959年11月,衛生部在山西省稷山縣召開了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農村合作醫療形式得到會議肯定。1960年2月,中央肯定了合作醫療這一辦醫形式,並轉發了衛生部《關於農村衛生工作現場會議的報告》,將這種製度稱為集體醫療保健製度,從60年代起在全國推行。1968年毛澤東批轉了湖北省長陽縣樂園公社辦合作醫療的經驗,稱讚合作醫療是“醫療戰線上的一場大革命”,“解決了農村群眾看不起病買不起藥的困難”,“值得在全國推廣”。此後,廣大農村掀起了大辦合作醫療的熱潮。到1976年,90%的生產大從都辦起了合作醫療。
2.20世紀80年代以後:改革開放後農村合作醫療的重建。20世紀80年代以來,改革給農村經濟社會各方麵帶來了一係列變化,農村醫療的供給和需求也有了新的特點。在醫療供給上,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弱化,原來的基層(尤其是村級)衛生機構發生了大規模的私有化,農村合作醫療迅速衰退。據統計,到1989年實行農村合作醫療的行政村僅占全國行政村的4.8%,而998年全國大約50%的村衛生室已變成了個體醫療點。同時,醫藥供給體製也逐步市場化,藥價攀升的速度超過了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抑製了農民的醫療服務需求,“著不起病”又成為農村普遍存在的問題。
為解決農村新的“看病難”問題,合作醫療重新得到重視。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同年,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和衛生部在全國範圍進行調查研究後提出了《加快農村合作醫療保健製度的改革和建設》的研究報告。之後,衛生部和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在7省市14個縣進行了試點。199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積極穩妥地發展和完善合作醫療製度”,“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製度,並逐步提高社會化程度”。1997年5月28日國務院下發[1997]18號文批轉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民政部五部委《關於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若幹意見》,明確了在農村發展和完善合作醫療的基本理論、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即堅持民辦公助、自願量力、因地製宜的原則,由點到麵逐步推開。2001年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1]39號文件發布了《關於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繼續完善與發展合作醫療製度,幫助農民抵禦個人和家庭難以承擔的大病風險。”在一係列政策的推動下,合作醫療的製度試點在一些地方開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