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1 / 3)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指國家和社會依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農村社會勞動者在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或退出勞動崗位時,給予其基本生活權利和發展權利的保障。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必要性

1.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正在削弱。在我國,養老保障由家庭提供有著很長的曆史和深厚的輿論與社會心理基礎,農村養老更是如此,直到目前,農民的養老保障從經濟支持到生活照料都仍然以家庭為主。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變遷的衝擊,農村家庭養老的功能正在弱化,直接的表現是老年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贍養糾紛逐年上升。造成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主要原因,首先是農村家庭規模的小型化。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有關數據,我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有家庭34837萬戶,家庭戶人口為119839萬人,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1990年人口普查的戶均3.96人減少0.52人,家庭規模呈現出縮小趨勢。同樣,農村家庭規模小型化的趨勢也十分明顯。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中,農村家庭戶均人口為4.18人,到1995年降低到3.70人(199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資料)。據2001年10月18《南方周末》報道,90年代末,上海、廣東等地獨自生活的農村老人此例達1/5.中國老齡委在全國調查證實,農村“空巢家庭”比例達52%,而且正呈增長趨勢。家庭規模縮小導致原先老人在家庭中權威地位的喪失以及家庭對資源的獲取和提供能力減弱。其次,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甚至絕對下降,削弱了農村家庭養老的實際供繪。90年代中後期,農業的比較效益不斷下滑,如何使農民增收成為全國性的問題,有些地方農民的絕對收入甚至連續降低。農民手中的貨幣收入有限,並且優先投資到子女教育等方麵,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缺損。第三,農村勞動力轉移對農村家庭養老有消極影響。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農村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入城市,為城市的建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同時他們也可以獲得較農業生產更高的收益,改善家庭的經濟環境。但由於流出的多是青壯年而老人和小孩難以同時流動,使得老人不僅得不到家庭的照料,甚至還要承擔撫養第三代的責任。此外,在日益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貨幣觀念和價值規律等給傳統家庭和論理道德造成強烈的衝擊,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和老人價值觀在逐步發生變化,一些子女不願贍養老年父母。如四川省南溪縣老齡委2000年對該縣的100件贍養糾紛進行分析發現,因子女間相互推諉、兒媳婦阻擾供養、兒子們分別“承包”(指按一定期限輪流負責贍養父母)等原因造成的老人依靠家庭養老難,占41%。

2.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養老形勢不容樂觀。按照國際上通行的標準,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10%,或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例達到7%,該國或該地區就已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我國由於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口老齡化進程明顯加快。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有關數據顯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0~14歲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為22.89%,比1990年下降了4.8個百分點;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為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個百分點,表明我國將很快進入老齡化社會。而農村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更不容忽視。根據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有關數據,1990年我國農村60歲及以上的老齡人口7285萬,占農村人口的8.2%,65歲及以上的比重為5.63%,1995年這一比重又增加到6.68%(199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資料),淨增1.05個百分點。由於農村人口基數龐大,農村老年人口的絕對數量相當可觀,再加上農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向城市流動,農村的老齡化問題將進一步凸現。據有關學者預測,我國2020年和2050年農村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農村總人口的比例分別為14.6%和26.4%。高於同期城市的同一指標,家庭養老將變得力不從心。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從產生、發展到完善要有一個過程,按照國際經驗,這一過程至少需要二三十年時間。所以現在我們必須認識到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製度的緊迫性,在老齡化還沒有完全倒來之際,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迎接“白發浪潮”的到來。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利於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02年3月下發《關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指出,“人口過多仍是我國首要的問題”計劃生育應“擺到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首要位置”。而解決好人口問題、降低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的關鍵在農村。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已實行了近30年,國家對農村計劃生育的經費投入是巨大的。目前城市基本上都是獨生子女,但在農村多數地方生育二胎屬於合法,三胎以上也大有人在。造成農民高生育意願的因素是多方麵的,傳統的“養兒防老”的觀念和農村家庭養老的現實是重要的誘因之一。農民為降低考年生活的風險要多生兒子,為遵守生育政策而選擇性別墮胎或拋棄女嬰。建立農村社會養考保障,解除農民養老的後娜之憂,有利於農民的生育意願貼近生育政策,降低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難度,使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真正得到落實。

4.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在目前老年人贍養權利受侵害的案件中,絕大部分是沒有經濟來源的農村老人。有學者指出,經濟獨立才是農村老年人晚年幸福的首要條件。有一些實地調查也顯示,農村老人最羨慕的就是可以領取退休金的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製度,讓失去勞動能力的老年農民擁有基本生活來源的保證,有利於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同時還可以極大地增加農村居民的幸福感和滿足感,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發展曆程

1.新中國成立後至80年代中期:“五保”製度。新中國成立後,農村經濟經過短期的土地革命進入集體化時期。期間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主要是“五保”製度。1956年6月30日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明確提出對農村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可靠生活來源的“三無”老人、殘疾人和孤兒(五保戶)實行“五保”,即:①保吃——保證主副食品、食油、燃料和生活零用錢;②保穿——保證衣服、鞋帽、被褥和其他生活必需品;③保住——保證房屋安全牢固,室內有必要的家具;④保醫——保證患病時能得到及時治療,生活不能自理時有人照料;⑤保葬或保教——老人去世後保證妥善安排處理喪事,對未成年孤兒保證給予良好的義務教育和道德教育。“五保”製度需要的資金和物資由集體經濟承擔,供養方式有“五保”戶獨居或其親友鄰居安排照顧的分散供養方式,也有由集體經濟組織舉辦敬老院的集中供養方式。“五保”製度使農村“三無”老人的養老可以從社會得到幫助,是救濟製度的一種。除此之外的農村老人的養老保障全部由家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