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化因素分析方法 第一節 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及相關問題
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產生可以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早期研究者們已經自覺地使用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來研究史前文化,如施昕更對良渚文化的研究、梁思永對龍山文化的分析都包含有文化因素分析內容。以後很多學者如蘇秉崎、嚴文明等也都用到了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但最終成為考古學的一門方法論應該是20世紀80年代,以俞偉超和李伯謙對其進行總結為形成標誌。俞偉超在楚文化研究會第三次年會上提出了文化因素分析方法概念,並結合楚文化的研究進行了說明;李伯謙對吳城文化、晉文化等研究都用到了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後又專門撰文總結,後應用日多,漸成考古學的基本方法之一。近來一些研究者對文化因素分析方法進行了修補、完善或是提出一些問題,促進了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進一步發展。
文化因素分析方法,顧名思義就是分析考古學文化構成因素,是考古學文化研究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它以類型學研究為前提,其方法論的核心是比較研究,即對於考古學文化內部的遺存(遺址、遺跡甚至是某類器物)進行詳細分解的基礎上同其他文化進行比較,以了解考古學文化或是某個考古遺存的文化因素構成情況,對於文化性質的確定、發展演變、源流的考證、文化之間的交流、文化區係類型及其中心區的確定等都有重要的作用。近來再輔以科技手段,更是提高了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科學性,對於中國考古學的深入研究和迅速發展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貢獻。文化因素分析方法成立的科學依據是沒有絕對封閉的考古學文化,任何一個考古學文化或多或少要受到周圍文化的影響,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考古學文化背後的人們共同體之間的聯係隻會越來越多,考古學文化麵貌也越來越複雜,而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在研究麵貌複雜的考古學文化上有著獨特作用。
近來研究者所倡導的“比較考古學”實際上也屬於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範疇。比較研究方法在文史研究中應用已久,李學勤將其應用到考古學研究中並提出了“比較考古學”概念。此種研究方法是建立在文化傳播的基礎上,李先生將比較研究總結成五個層次:中原地區各文化比較研究;中原文化與邊遠地區文化的比較研究;中國文化與鄰近地區文化比較研究;包括中國在內的環太平洋諸文化的比較;古代文明之間的比較。最後進一步認為“比較研究還可以從更廣義的方麵理解。不同文化的類似因素可供對照比較,同一文化的不同因素也可以供參照研究”。筆者將“比較考古學”和“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兩種方法的概念、操作方法、研究對象、適用範圍、研究目的相比較之後發現,二者非常相似,其核心均為比較研究,研究對象為考古遺存。最大的區別在於前者偏重於直觀的、經驗性的內容,其方法遠不如後者係統、完善,畢竟“比較考古學”剛剛提出;在應用範圍上,後者應用很廣,而前者多應用於文化傳播和交流領域;從概念來看,後者的內涵較前者大。所以從本質上來講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完全可以包括比較考古學,比較考古學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在考古學研究中的自覺應用。
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尚在完善之中,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文化因素分析方法能否算是一門獨立的考古學方法論?很多學者將其歸入類型學,如俞偉超先生認為“這種方法本是考古學類型學的一部分內容,並已體現在許多的考古類型學分析的實踐之中”;《考古學理論·方法·技術》也認為是屬於考古類型學體係,歸在考古類型學章節中。而李伯謙先生認為“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和地層學、標型學一樣,是考古學基本方法之一”。實際上在接觸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之初,很多研究者都存在這樣的疑慮:“感覺‘文化因素分析方法’隻是‘類型學’的延續或是一種特殊的類型學”,不是一種獨立的方法論。種建榮通過對“文化因素分析方法”與“類型學”的研究對象、分析步驟、主要特征等進行分析後,認為二者是兩種不同的考古學研究方法。筆者也傾向於將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作為一門單獨的方法論。所謂考古類型學,是通過對考古遺存的形態對比以探求其變化規律、邏輯發展序列和相互關係,是受到生物學分類啟發而產生的,19世紀晚期在歐洲已經比較成熟。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和考古類型學的關係比較密切,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中的分期、遺存比較、器物演變都需要用到類型學研究,但是不能因此就把文化因素分析方法歸為考古類型學的範疇,這樣會限製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以及其他與新出現的與類型學有關的理論、方法的發展空間,因為類型學是考古學兩大基本方法之一,幾乎所有的考古學研究要用到類型學,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也是一樣;另一方麵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出現較類型學晚,其產生的前提是考古學文化研究必須發展到相當的程度;還有文化因素分析方法核心是比較,有自己的研究重心,目的是了解考古學文化的構成。這些都與考古類型學不同,所以可以單獨歸為一種方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