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各成員單位應盡的義務

1.各成員單位有義務每年二季度按規定交納震情信息交流費。

2.各成員單位每月1日、11日、21日按時向常務組傳送儀器監測資料。

3.各成員單位發現異常及時將震情資料傳送給常務組。

4.各成員單位如果不按時交納震情信息交流費,常務組有權不通報震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