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各成員單位應盡的義務
1.各成員單位有義務每年二季度按規定交納震情信息交流費。
2.各成員單位每月1日、11日、21日按時向常務組傳送儀器監測資料。
3.各成員單位發現異常及時將震情資料傳送給常務組。
4.各成員單位如果不按時交納震情信息交流費,常務組有權不通報震情。
第四節 各成員單位的義務(1 / 1)
第十二條 各成員單位應盡的義務
1.各成員單位有義務每年二季度按規定交納震情信息交流費。
2.各成員單位每月1日、11日、21日按時向常務組傳送儀器監測資料。
3.各成員單位發現異常及時將震情資料傳送給常務組。
4.各成員單位如果不按時交納震情信息交流費,常務組有權不通報震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