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2 / 3)

(一)現代經濟法在資本主義國家的興起與發展

“經濟法”一詞,最初是由法國著名的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裏(Morelly)1775年在其《自然法典》一書中提出的。該書第二部分以“分配法和經濟法為題”,將“經濟法”的適用範圍限於社會經濟生活的分配領域,認為經濟法就是關於如何“分配自然產品或人工產品”的規則。1843年,法國另一位著名的空想社會主義者德薩米(Dezamy)繼承和發展了摩萊裏關於經濟法的觀點,在其《公有法典》一書中以“分配法與經濟法”專章論述了自己對社會分配製度的設想,主張建立一種“自由的、慷慨的、合理的”平等分配方式。無論是摩萊裏,還是德薩米關於經濟法的觀點與現代經濟法概念尚有不小的差距,但是其開創了現代經濟法的語源,為建立現代經濟法體係奠定了基礎。

長期以來,社會中的經濟關係主要受到兩個方麵的法律影響:一是民商法的影響,二是行政法的影響。民商法遵循的是平等、自願、私權處分自由的原則;而行政法則體現了國家行政管理的強製性。在資本主義形成、鞏固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亞當·斯密(Adam Smith)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了“自由放任”的主張,認為政府不要輕易幹預社會經濟生活,要讓市場的供需關係這隻“看不見的手”(政府直接的幹預則體現了“看得見的手”)來調節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製本身的作用。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社會現實中出現了一種傳統民法和行政法所調整不了的經濟關係,法國無政府主義的著名代表人物蒲魯東認識到,需要一種能夠體現國家行政權力和經濟自由相結合的法律製度——經濟法。1865年在其撰寫的《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一書中,提出以“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社會關係。1916年,德國法學家赫德曼在《經濟學字典》中使用了經濟法的概念,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從而從深層次揭示了經濟法產生的客觀必然性。

資本主義經濟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形成以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權利平等三大法律原則為基礎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下不斷發展,19世紀末20世紀初,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完成了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經濟的集中和壟斷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嚴重損害了市場資源的配置效率,導致市場機製的失靈。此時,原有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手段都難以解決壟斷形成後的經濟現實問題。國家幹預的呼聲在這樣的背景下被提出,體現國家幹預的經濟法應運而生。1890年美國國會頒布了世界第一部反壟斷法——《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製和壟斷侵害法案》(《謝爾曼法》)。1896年德國國會頒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壟斷資產階級為了獲得高額利潤,利用其壟斷優勢控製緊缺物資,抬高物價,進而壟斷市場,使得政府征集戰爭物資相當困難。原來一直遵循的“私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原則無法解決籌集戰爭物資和維持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等問題。為了有效征集戰爭所需的物資,遏製壟斷對經濟的破壞和對戰爭的不利影響,德國在1910年頒布的《確保戰爭時期國民糧食措施令》、1915年頒布的《關於限製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為保障戰後經濟的複興,克服壟斷所引起的經濟秩序的混亂狀態,德國在廢除戰時立法的同時頒布《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和《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的內容更為廣泛的經濟法律。

1929年至1932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對全球經濟造成了巨大破壞,資本主義經濟蒙受了前所未有的損失。英、美、法、德、日等國家,為了避免壟斷資本在國內市場上過分集中,恢複和發展經濟,對古典經濟學的“不幹預”理論進行深刻反思。在對“不幹預”理論進行批判的同時,接受並應用了凱恩斯(John Keynes)在《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一書中,提出了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經濟危機和就業問題的完整理論,即主張國家積極幹預經濟生活,通過製定政策和法律來加以調整,實現“有效需求”。這一時期,經濟法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政府合法化的幹預來擺脫經濟危機的影響,恢複社會經濟,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及經濟性壟斷,以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二)現代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國家的興起

前蘇聯是曆史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前蘇聯自20世紀20年代開始使用經濟法概念。雖然在立法上並沒有形成獨立的經濟法典,但其以經濟政策、計劃、法律的形式製定了一係列經濟法性質的經濟法規,如《國家工業托拉斯條例》、《社會主義國營生產企業條例》等,從而實現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前捷克斯洛伐克則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僅有的一部經濟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