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1 / 3)

經濟法是法律體係中獨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它是調整國家對經濟進行經濟幹預和經濟協調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法律,同時又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經濟法基礎理論是經濟法的源頭和核心。在探究經濟法具體製度時,解決實際經濟法律問題時,就必須追溯經濟法概念產生、發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以及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等一係列經濟法基礎理論,從而得到最科學、最確切的解釋。

法律產生於物質生活條件,同時又作用於物質生活條件。當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它必然要求用相應的法律形式保護它的存在和發展。所以,任何統治階級都很重視運用法律(主要是經濟法律)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律是統治階級借以維護本階級政治統治與經濟利益的手段。因為人類社會一開始就離不開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這是經濟關係的一個重要方麵,統治階級當然不能聽之任之。因此,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的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人們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當然,恩格斯在這裏談的是整個法律的起源,但當他談到生產、分配和交換的規則由於習慣變成法律的時候,顯然包括了有關經濟法的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調整經濟關係的經濟法律在古代就已有了。它是隨著私有製的出現,階級、國家、法律的產生而生產的,並隨著這些條件的發展變化而變化。

一、古代經濟法

(一)奴隸社會的經濟法

從夏朝(約公元前21-公元前16世紀)經商朝(約公元前16-公元前11世紀)、西周(約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771年)到春秋(約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是中國奴隸社會。當時法律的內容主要是刑法。據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禹刑”、“湯刑”就是當時社會的法律,除此之外還有“禮”。“禮”包括的內容很廣泛,具有法律的性質,具有代表性的是“周禮”。奴隸社會的“禮”和法中有規定經濟法律的內容:一是有關所有權和租賃關係的規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主要是保護剝削階級的土地私有權及對奴隸的占有。二是有關納賦的規定。《禮記·王製》記載“古者,公田籍而不稅。”籍,就是依靠農業奴隸來勞動。不稅,就是土地上收入除用很少一部分來維持奴隸的最低生活外,其他大部分均收歸國家所有。三是有關工商、貿易的規定。官營手工業、商業,周代中後期出現了市場,征關市之賦。

公元前21世紀烏爾第三王朝的《烏爾納姆法典》及後來古東方印度的《摩努法典》都有關於經濟法律的規定,但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規定的最為詳盡。該法典用將近一半的條例保護奴隸主的財產所有權特別是對奴隸的占有。此外還有農田水利、商業借貸等方麵的規定。

(二)封建社會的經濟法

從戰國(公元前475年)到鴉片戰爭(公元1840年)以前的清王朝,這兩千多年是中國的封建社會。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以其擁有完備而嚴謹的成文法典而著稱於世,出現了《秦律》、《唐律》等著名法典。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仍是諸法合體,其中經濟法律占很大比重。

《秦律》繼承戰國時期魏國李悝的《法經》而製定的,現均已散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睡虎地11號秦墓中出土了大批載有秦代法律的竹筒,其中《秦律十八種》包括大量的經濟法律。如:《田律》、《倉律》、《廄律》是關於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糧食的儲存保管和發放、牛馬飼養等方麵的法律。《工律》、《工人程》、《均工》是關於手工業管理方麵的法律。《金布律》、《關市》是關於貨幣流通、市場交易、市場管理等方麵的法律。《徭律》、《司空律》是關於徭役征發方麵的法律。《唐律》規定了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其中,《戶婚律》規定戶籍、土地、賦役、納稅等方麵,《廄庫律》規定興造等方麵,《雜律》規定借貸、雇傭、契約、度量衡、市場買賣、商品價格等方麵。

在中世紀,西歐各國先後進入封建社會。這時的法律受封建割據的影響,加之封建主莊園經濟的封閉性,直接限製、抵消了國家對莊園經濟內部生活的幹預,故經濟很不發達。但從當時的日耳曼法、教會法等有代表性的法律來看,有關調整經濟關係的經濟法律也得到了發展。重點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一切土地歸國王所有。

二、現代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