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經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一種證明文書,而非有價證券,因此在證券市場上不能流通和轉讓。
(六)申請設立登記
發起人的全部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同時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如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七)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對設立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分公司應進行登記,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有限責任公司內部依法設立的對公司業務進行決策、執行和監督的機構的總稱。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它們分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業務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1.股東會的地位和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為有限責任公司必設機關,公司的重大決策均應由股東會以會議形式作出,從而股東會成為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在我國,除國有獨資公司、一人公司和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必設機關。
2.股東會的職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此後,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定期會議。公司定期會議通常每年舉行一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後召開。經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的提議,公司應召開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如公司未設立董事會而僅設立執行董事的,股東會會議應由該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已作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股東會決議通過所需表決權大小的不同,股東會決議可分為特別決議和普通決議。特別決議是對公司重大事項所作的決議,需經代表特別多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4條規定,下列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其他事項是否以特別決議通過,由公司章程規定。普通決議是對需經特別決議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隻需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董事會和經理
1.董事
董事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員。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的設置必不可少,即使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可設置1名執行董事,由該執行董事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參照《公司法》關於董事會的職權進行規定,執行董事可兼任經理。
董事的任職資格可分為積極資格和消極資格。我國《公司法》未對董事積極資格作出規定,因此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沒有股東身份、國籍、住所等條件的要求。關於董事的消極資格,《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如果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的,該選舉無效。
董事、執行董事一般由股東會選任。為防止大股東壟斷董事人選,可采取累積投票製的選舉方法。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即由公司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他們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退任通常由以下原因:一是任期屆滿。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但董事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二是股東會決議解任。股東會在何種情況下可解除董事的職務,我國《公司法》未作規定,有關此方麵的事項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此外,董事在其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以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穩定性。三是自行辭職。董事自行辭職可不經股東會批準。四是其他情形。如董事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公司解散等。
董事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據此,董事對公司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董事作為公司的受任人,應當享有下列權利:報酬請求權;通過董事會而享有的權利;出席董事會的權利;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