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國有獨資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1 / 2)

一、國有獨資公司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與其他的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國有獨資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東的單一性

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主體隻有一個,公司成立後其股東僅1人。因此國有獨資公司屬於一人公司的範疇,其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管理權的分配方麵均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同。

2.投資主體的獨特性

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主體是國務院或者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非國家或者地方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能設立國有獨資公司。

3.適用範圍的特定性

國有獨資公司僅適用於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一般是關係到國家安全或國計民生的國有企業,采用國有獨資公司形式。至於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的具體範圍,則由國務院確定。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的條件與程序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但基於其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和獨特性,其設立也有自己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首先,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單獨出資設立。此外,在《公司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投資主體單一的國有企業,在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的,可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其次,公司章程由投資主體或董事會製定。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體發起人共同製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有兩種產生辦法:一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製定;二是由董事會製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1.國有獨資公司的權力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僅有一個股東,因此無須設立股東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的職權:決定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委派或更換董事會中的非職工董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委派或更換監事會成員;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製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準由董事會製定、修改的公司章程;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執行公司業務。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除行使屬於董事會應有的職權外,還可基於股東的授權,行使部分原屬於股東會的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