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有企業法概述(2 / 3)

(三)性質與特征

1.國有企業的性質

國有企業不僅具有社會屬性,而且具有自然屬性。就其社會屬性而言,國有企業通過資本形式或其他形式為國家所直接或間接控製,因此也必然最終體現國家的意誌和利益。就其自然屬性而言,國有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2.國有企業的特征

國有企業作為國家通過資本形式加以控製的特殊企業,首先具備一般企業的共性特征,即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其個性特征主要表現在:

(1)投資主體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資本全部或部分來源於國有資產,國家所有權主體理論上為中國全體公民,實際卻處於缺位狀態。這是國有企業不同於其他企業的重要特征。

(2)經營目標的複雜性

國有企業不像其他企業一樣以營利為主要目標,還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和公共職能。即使競爭性國有企業也是如此。國有企業目標多元化是導致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低下的根源之一。

(3)運營管理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全部或部分資本來源於國有資產,因此,國有企業的運營管理與國有資產管理製度緊密相連。國有企業運營管理政府幹預性較強,企業行為自主性相對較弱,這是國有企業低效運營的原因之一。

(4)法律調整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資本來源的特殊性、國有企業職能承擔的多元化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的艱巨性等因素,都決定了國有企業的法律調整帶有很強的政策性特征。

二、國有企業改革的曆史沿革

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國有企業製度具有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致命弊端。真正意義上的國有企業改革是伴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實踐探索而逐步推進和全麵實施的。自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大致經曆了以下幾個主要階段:

第一階段為1978年至1983年,擴權讓利階段。是指將本來屬於企業而被各級政府機關控製的權力返還給企業,實行企業利潤留成製度,以擴大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調動企業生產經營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

第二階段為1983年至1986年,“利改稅”階段。“利改稅”是在克服利潤留成製度的缺陷基礎上進行的讓利改革,是把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按照規定的稅種和稅率繳納稅金,稅後利潤完全歸企業自行支配,前後分兩步完成,著力規範政府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但由於配套製度不健全,“利改稅”的積極作用沒有發揮出來。

第三階段為1987年至1993年,承包經營責任製階段。承包經營責任製的基本內容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切實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收分成、歉收自補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目的在於改變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局麵,進一步擴大企業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增加。承包製實施後,因缺乏健全的監督約束機製,企業不能做到真正的自負盈虧,市場適應能力也有所弱化。

第四階段為90年代初期至今,股份製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製度階段。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目標,“十五大”又進一步提出建立以公有製為主體、國有製為主導、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製格局,將國有企業的改革納入整個所有製結構的改革之中。與之相適應,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即:產權關係明晰,即企業與出資者的產權邊界清晰,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則擁有由全體出資者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權責分明,即企業出資者的責任邊界清晰,國家與企業作為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政企分開,即企業與政府是不同的主體,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為目的,政府不再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也不再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管理科學化,即企業內部建立科學的領導體製和組織管理製度,在出資者、經營者和職工之間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製。規範的公司企業正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首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