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有企業法概述(1 / 3)

國有企業是依照法律規定,企業資本全部或部分屬於國家所有,並為國家直接或間接加以控製的企業。國有企業是以公有製為主體的現代企業製度的核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了解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簡史,明確國有企業財產的性質,掌握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熟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製的內容以及國有資產保護等基本法律問題,對於推動國有企業立法的完善和國有企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國有企業的概念、分類和特征

(一)概念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在我國具有特定的含義。國有企業與所有製相連,被稱作“全民所有製企業”,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一個財政主體或一個國有企事業單位所設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財產從事經營,隸屬於政府主管部門,適用《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的企業。按照《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和《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這一概念隻說明了國有企業的經濟地位,並未揭示企業與國家間的財產權關係。

隨著橫向經濟聯合和股份製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深化。原來的國有企業越來越多的實行公司化、股份製改造和企業重組、聯合等,國有企業的內涵也隨之擴大。應將國有企業定義為:依照法律規定,企業資本全部或部分屬於國家所有,並為國家直接或間接加以控製的企業。

(二)分類

國有企業的分類,不僅與立法體係、理論學說相關,更與國有企業賴以生存的政治經濟環境密不可分。根據我國國有企業的現有發展水平和狀況,可進行如下分類:

1.普通國有企業和特殊國有企業

依國有企業適用法律的性質和範圍劃分,由普通企業法調整的國有企業為普通國有企業,主要適用《企業法》、《公司法》等;由特別法或行政命令或政策調整的國有企業為特殊國有企業,主要包括軍工、航空航天等企業。

2.國有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參與企業

依國有企業的資本來源劃分,全部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企業為國有全資企業,包括全民所有製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股東均為國有主體的其他公司;隻有部分資本由國有資產投資的企業為國有資本參與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

3.單一投資主體投資的國有企業和多元投資主體投資的國有企業

依投資主體數量劃分,前者包括全民所有製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後者既包括多個國有主體投資的企業,也包括非國有主體參股而國有主體控股的企業。

4.競爭性國有企業和非競爭性國有企業

依企業經營的市場競爭性強弱劃分,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的國有企業為競爭性國有企業,目前我國多數國有企業屬此類;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的非競爭性國有企業主要是一些經營具有自然壟斷性的企業、關係國計民生的企業、具有公益性的企業以及政策性經營的企業,不以營利為主要目標,主要承擔一些社會公共職能等。

5.公司製國有企業和非公司製國有企業

隨著《公司法》的出台和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製,我國現有的國有企業可以劃分為公司製和非公司製兩種。公司製企業包括公司化改製而來的國有企業和新設立的公司製國有企業,依《公司法》設立或改製而成,受《公司法》的調整;非公司製企業則是沒有完成改製的傳統國有企業,受《企業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