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 / 2)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事由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經營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歸於消滅的行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事由包括:投資人決定解散;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因兼並導致的解散等。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清算製度的目的是為規範企業清算行為,保護債權人、投資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的清算原則。清算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接受債權人的債權申報,對債權進行審查,財產清理、財產分配等。

(一)通知和債權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麵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二)財產分配順序

財產分配製度的主要內容是財產分配的順序和內容,其目的是保護國家、債權人、投資人、企業職工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是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二是所欠稅款;三是其他債務。

(三)投資人責任

由於個人獨資企業是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在按法定分配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後,個人獨資企業終止。

案例4-3

2000年5月,王某設立了以生產加工地板磚為主要經營範圍的大鵬瓷磚廠,企業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2003年6月2日,因經營不善,王某正式向注冊機關——某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解散大鵬瓷磚廠的申請,並於6月7日開始清算,2003年7月10日完成清算,王某遂向工商局申請注銷登記。2003年8月5日,向陽加工廠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王某的清算無效,理由是王某沒有履行法定的通知公告義務。案件審理期間,力帆機械設備公司又起訴王某,要求支付設備費7萬元,並請求法院撤銷王某於2003年6月9日向其妻弟劉某的工廠低價轉讓加工設備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