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2 / 2)

本案中,大鵬瓷磚廠的清算明顯違反有關解散清算必須進行公告和債權申報的法律規定,侵害了債權人參加清算的權利,應屬無效。王某於2003年6月9日向其妻弟劉某的工廠低價轉讓加工設備的行為屬於在清算期間、債務清償完畢之前,擅自轉移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應予撤銷。

思考題:

1.簡述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2.簡述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3.簡述個人獨資企業受托管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4.簡述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清算義務和責任。

案例分析:

自然人王某(係中國公民)於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A,從事餐飲經營,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6家分店,並招聘了6名店長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未與店長就聘用事項簽訂書麵合同。半年後,王某出國,A企業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於李某管理經驗不足,企業經營每況愈下,甲分店店長擅自與親戚合開了一家與A企業從事相同特色餐飲經營的企業,並任經理,主要工作精力轉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業主的租金,被起訴至法院,李某應訴時以丙分店店長是承包經營,其債務與A企業無關為由抗辯。2005年3月,李某未經清算便決定解散A企業,意欲逃避企業債務。

問題:

(1)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

(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業事務,是否不用與受托人簽訂書麵合同?

(4)甲分店店長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5)對於承租房屋業主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李某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請說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A企業解散後,李某能否逃避企業債務?

§§第五章 國有企業法律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