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個人獨資企業並不是獨立的財產所有權主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與投資人的個人財產並沒有明確的界限。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事務管理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為了保護投資人、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正當權益,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麵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超出投資人的權力限製與善意第三人發生的業務往來對個人獨資企業有效。
(二)受托管理人義務
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個人獨資企業法》專門規定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的義務和責任。首先,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規定從事上述行為,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享有自主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製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違法強製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製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同時,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案例4-2
某獨資企業於1999年5月成立,投資人王某由於身體原因,將企業委托給張某管理。2000年4月16日,張某購買了住房,並從銀行貸款10萬元,在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以該獨資企業的財產進行了抵押。貸款到期後,張某沒有還清全部貸款,銀行要求處分抵押權時遭到投資人王某的拒絕,最後銀行以張某為被告起訴到法院。
本案中,張某作為獨資企業的聘用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沒有得到投資人王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以獨資企業的財產為自己購買住房進行抵押,侵犯了獨資企業的財產權益,該抵押擔保應屬無效。張某應當賠償由此給獨資企業造成的損失,並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