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 / 2)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在立法上采取了準則主義,即隻要符合設立的法定條件,企業即可登記成立,無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當然,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擬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了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第一,投資人為1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隻能是自然人,這一法定條件意味著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享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屬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例如,根據我國公務員管理條例,政府機關的公務員不得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從而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作為企業的符號象征,企業的名稱應當真實地表現出企業的組織形式特征。就個人獨資企業而言,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業務相符合,與公司企業和合夥企業區別開來。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等字樣。

第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可以以投資人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予以說明。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可以通過追究投資人個人的財產責任來保障自己的債權的實現,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法》並沒有對個人獨資企業規定最低資本數額的要求。

第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無論何種企業類型,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都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

第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要素和條件,關於從業人員的人數,法律並沒有作上限或下限要求,由企業視其經營情況而定。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是指為使個人獨資企業成立而依法進行的一係列法律行為及必經法律程序的總稱。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和審查、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是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行為的準則,必須遵守。違背了設立程序,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申請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企業住所證明及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等內容。

(二)審查與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麵答複,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