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2 / 2)

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與責任承擔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行為,強化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法》從申請人、獨資企業和登記機關兩方麵規定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一)申請人和獨資企業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營業執照。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企業對其名稱享有專用權,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登記機關承擔的法律責任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複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敦促登記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4-1

陳大偉是一家瀕臨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他想自立門戶創建一家獨資企業。大致情況如下:企業名稱為“實惠”印務有限責任公司,自己為董事長。開辦初期僅投入2萬元,購買電腦及打印、複印設備等;而且注冊資本越低,他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少。還準備借用一處即將拆遷的街麵房作為經營場所,到幾個月後麵臨拆遷時再想辦法解決經營場地問題。獨資企業不取得法人資格故無需登記,做一塊企業的招牌掛在經營場所即可開業了。陳大偉向律師就上述創業規劃的合法性提出谘詢。

本案中,陳大偉的想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實現。首先,作為國有企業的在職人員,陳大偉不符合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應該先辭職再創業。其次,法律雖未規定獨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下限,出資也不須經中介機構驗資,但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投資人的出資也應該與企業的經營規模相適應。第三,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無限責任。企業名稱也不能冠以“有限責任公司”。第四,要創辦獨資企業必須找到一處固定的用房。最後,自行掛牌營業是違法行為。創建獨資企業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