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是現代市場經濟中企業基本形式之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是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組織關係的基本法,主要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模式以及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等內容。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製定和完善對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個人獨資企業概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1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形式中最為簡單和古老的一種,在商業文明極度發達的今天,仍然以其獨特的產權結構和責任承擔方式以及靈活簡便的企業經營模式,占據一席之地。與公司、合夥企業相比,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第一,在投資人方麵,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僅為1個自然人,這與公司、合夥企業通常要有2個以上的人聯合投資形成區別。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組織體的特征,與其投資人相對分離。在經營活動中,個人獨資企業以企業的名義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在產權歸屬和組織管理方麵,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包括經營中以企業名義獲得的收益均歸投資人個人所有,即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企業自身不是一個獨立的財產權主體。同時,個人獨資企業的“獨資”,意味著沒有資本的聯合,投資人對企業事務具有絕對的控製支配權,可以按自己的意誌、視企業的情況自主選擇經營管理方式。
第三,在法律地位方麵,個人獨資企業雖然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並以企業名義領取營業執照和開展經營活動,參與訴訟,但並無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動都是以獨資企業主的個人人格或主體身份進行的,實質是自然人個人從事商業活動的特殊形態。
第四,在責任承擔方麵,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企業存續期間或企業因各種原因解散時,未能清償所負債務的,由投資人以個人其他財產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債權人實現債權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投資人個人的信用和償債能力。
第五,在稅收負擔方麵,個人獨資企業本身不是單獨的納稅主體,企業經營的收入被看作是投資人的個人收入,由投資人繳納各種稅收。因此,與公司相比,個人獨資企業的稅負較輕,不存在就同一筆收入雙重征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