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1 / 2)

一、合夥企業的解散

合夥企業解散是指由於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導致合夥企業主體資格歸於消滅的法律事實。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5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的清算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一)清算人的確定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職責及法律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7條的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夥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財產分配與債務清償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及法定補償金;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注銷登記

合夥企業注銷登記是合夥企業解散、消滅其主體資格的法定程序。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案例3-6

2000年3月,錢某、劉某約定共同出資成立家具廠,經營期為1年。2001年5月,合夥人對家具廠進行了清算,在支付了清算費用後便繳納合夥企業所欠稅款,然後支付所欠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在此基礎上對債權人進行了清償,並辦理注銷登記。2006年8月,王某因2000年12月家具廠欠其2萬元的債務向人民法院起訴錢某與劉某。

本案中,錢某、劉某兩合夥人約定了1年經營期限,期限屆滿後合意解散合夥企業符合法定的解散事由。清算中支付了清算費用後便繳納合夥企業所欠稅款,違反了支付清算費用後先行清償所欠聘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的法定清償順序。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錢某與劉某要求其承擔家具廠所負未了債務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