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題:
1.簡述合夥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2.普通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3.簡述普通合夥企業退夥的種類。
4.試述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責任承擔的特點。
5.簡述有限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征。
案例分析:
1.2001年1月,A、B、C、D4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麵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A以貨幣出資6萬元,B以實物折價出資15萬元,經其他3人同意,C以勞務折價出資4萬元,D以貨幣出資5萬元;(2)由A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3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1)2001年5月,A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B合夥人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C、D商議後,即向A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A合夥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利。(2)2002年1月,合夥人D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2年3月,合夥人D撤資退夥。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E新入夥,E出資5萬元。2002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乙公司就合夥人D退夥前發生的債務36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A、B、C、E及退夥人D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D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E以自己新入夥為由,拒絕對其入夥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3)2003年4月,合夥人B在與丙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丙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丙公司於200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丙公司勝訴。丙公司於2003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合夥人B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問題:
(1)A以合夥企業名義與甲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2)D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如果D向乙公司償還了在合夥企業中自己應按份的責任。此時乙公司還繼續要求D償還其他合夥人應償還的那部分責任時,D是否可以拒絕,說明理由。
(3)E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4)合夥人B被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對B進行除名,合夥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2.2006年9月,A、B、C、D協商設立合夥企業。其中,A、B、D係辭職職工,C係一經營醫療器械的民營有限責任公司。四方共同擬定的合夥協議約定:A、B、D以勞務和實物出資,C以貨幣出資;A、B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C、D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並由A、D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B、C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問題後,以ABD為合夥人的合夥企業得以成立。該年12月底,企業經營一段時間後,C將持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一部分轉讓給E,並通知其他合夥人。2007年3月,B向甲公民借款時,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甲。
根據以上事實和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回答下列問題:
(1)在合夥企業的設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2)C將所持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一部分轉讓給E,是否合法?
(3)B的出質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