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主要包括: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和部門以貨幣、實物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準後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後利潤中所提的盈餘公基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以國有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淨資產;國有企業接受饋贈而增加的國家資本金及其收益;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以及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國有企業中黨、政、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
公司製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包括:國有單位或者授權投資部門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有股份;國有企業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有企業法人股份;股份製企業公基金、公益金中,國有單位按投資應占有的份額。
3.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製度
國有資產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單位的國有資產狀況進行調查,確認其產權歸屬關係並進行登記的法律行為。經過產權登記的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通過產權登記明確了出資者、經營者對國有資產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以此來考核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和使用的經營效益,有利於維護國家和占有單位的合法權益,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產權登記包括:設立產權登記、占有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等。並且,有關法規還規定產權登記年度檢查製度。
4.國有資產評估製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指經過資產評估行業管理機構授予資產評估資格的社會公證性機構,接受國有財產所有人的授權,依照法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資產的價值量進行評定和估算的法律行為。資產評估必須堅持客觀、獨立、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包括經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並頒發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谘詢公司等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出現了以下情況,必須進行的資產評估: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清算;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或者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況。資產評估一經確認,正式下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自批準日起1年內有效。
5.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製度
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由於過錯,違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致使國有資產處於流失狀態的行為。主要表現有:在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時,不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或者故意壓低評估值;在進行國有資產轉讓,處置國有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時違反規定,無償地或者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轉讓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在實行國有企業承包、租賃經營時,違反規定,低價發包和出租,或者在承包、租賃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企業財產;在國有企業進行改製時,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私分企業財產;在財務管理中,違反財務製度,如不提或者少提折舊、大修理費,少攤成本或者不攤成本,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隱瞞收益,資產不入賬等非法侵占國有資產;國有企業在行使經營權時濫用權力,侵占國家所有者權益,或者在股份製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對損害國有股權益和中方權益不反對、不製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有關主管部門行使出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時的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行為應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
(一)傳統國有企業財產管理
國有企業的財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這些財產,具體包括國家資本金以及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中國家擁有的所有者權益。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機構是在統一所有、分級管理的前提下,發揮現有企業主管部門的作用,對企業財產實行分工監督管理,就是通過國家授權明確政府有關部門是企業財務監督機構,再由監督機構向企業派出監事會,對企業的財產保值增值進行考核。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機構的職責主要是,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狀況和保值增值的狀況,同時要監督企業的經營者,並向企業委派監事會成員。其具體職責是:首先,對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監督,製定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係,從而對該項狀況進行具體監督。其次,監督機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批準廠長(經理)的任免和獎懲。同時,根據需要向企業派出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