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是東道國吸引國際私人直接投資、加速本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式。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製度主要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設立、資本製度、組織機構和解散清算等內容。遵循WTO規則不斷完善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製度,對於規範外商直接投資和三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屬於國際直接投資的範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三類,其中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征
與其他企業相比,外商投資企業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外商投資企業是具有外商投資的企業。企業出資人至少有一方為外國投資者,即具有外國國籍的法人、自然人,以區別於內資企業。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是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具有中國國籍,區別於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經營的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我國法律保護。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私人資本直接投資興辦的企業。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資金投入企業,並不同程度地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通過企業盈利分配獲得投資收益的投資方法,以區別於間接投資和政府投資。
三、外商投資企業法立法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法是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組織管理和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目前我國規範外商投資企業的基本法律法規主要有:2001年3月14日全國人大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頒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外經部第6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管理關係;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外其他企業、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之間的經濟關係;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組織管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