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平等互利原則和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合作企業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契約式合營。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協商,就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合同,在合作企業合同的基礎上設立並經營企業。較之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主要特點有:
第一,合作經營合同是企業成立的基本依據。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不同於合營企業的股權式合營,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資數額或股權比例等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而是通過簽訂合同具體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較強的任意性。
第二,中外合作企業既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非法人企業。無論是法人企業,還是非法人企業,投資者均可依法對投資或合作條件以及責任承擔的方式和比例作出約定。而合營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投資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資,且在期滿時將投資利益無償留歸中方。通過合同約定,企業有盈利時,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資,多分利潤,逐年減少,至中外合作經營期限屆滿時,外方利益已悉數收回,企業的原始財產及積累資產全部歸中方所有。而合營企業隻有在依法終止時,外國合營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在合營企業存續期內,外國合營者不能收回已投資本。
第四,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可以采取董事會製,也可以采取聯合管理委員會製,還可以采用委托管理製。而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五,利益的分配和虧損的負擔可不依投資比例確定,由各方通過協商,用書麵合同加以規定。而合營企業通常依據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擔。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投資方向的規定,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產品出口的生產型企業;技術先進的生產型企業。
(二)設立合作企業的審批機關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設立合作企業由商務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屬於下列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投資限額以內的;自籌資金,並且不需要國家平衡建設、生產條件的;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其他情形的。
(三)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定程序
1.報送文件
設立合作企業,應當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準機關報送有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合作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有關其身份、履曆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審查批準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審查批準
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查批準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損害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對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的;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3.設立登記
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該企業成立之日。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資本製度
舉辦企業是離不開投資的。中外合作企業的各方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比例承擔出資的義務並有效履行,以維護法律和合同的嚴肅性,實現各方的經濟利益。
(一)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和期限
中外合作者的投資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方式基本相同,區別在於中外合作者還可以以其他財產權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其他財產權利的範圍很廣,一般包括抵押權、留置權、質權、用益權;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形式的權益;具有經濟價值的任何行為的請求權;工藝流程、商號和商譽;特許權等等。還包括全民所有製企業的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公司或集體組織的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利。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於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
出資的期限原則上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分期繳付,也可以一次性繳付。合作者各方都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法律規定,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由審查批準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撤銷批準證書和吊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同時,未按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到位後,由中國注冊會計師或者有關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的董事長、主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聯合簽字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同時抄送審批機關和工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