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標注冊的申請,首先,辦理商標查詢。商標查詢是為了了解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別人已注冊或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以免申請被駁回。其次,按照要求填寫相關的法律文件,提交必要的申請資料。最後,按照商品分類表上的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
三、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一)商標注冊的審查
我國商標注冊的審查采取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的製度。
1.初步審定
這是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初步審定的形式審查,是指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的申請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和手續進行審查,從而確定是否受理申請;初步審定的實質審查,是指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所構成的文字、圖形的含義及其客觀效果等進行審查。其主要審查:商標是否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和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文字和圖形;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的已注冊商標相混同。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2個或者2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2.公告
對經過初步審定的商標在商標局編印的定期刊物《商標公告》上予以刊登,公之於眾,以征詢社會各方麵的意見,協助商標局進行審查。商標局審查采用“申請在先並使用在先”的原則。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3.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複審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麵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商標注冊的核準
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條件的,應當由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賦予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權,自此,商標申請人取得了商標專用權。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期限從注冊日算起,但到期可以申請續展,沒有次數限製。
四、商標的使用管理
商標管理是國家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對注冊的商標和未注冊的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活動的總稱。通過商標管理,督促商標使用者依法使用商標,充分發揮商標的作用,防止和減少商標侵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注冊商標所有人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創造國際名牌,開展國際貿易。
我國商標管理實行“集中注冊、分級管理體製”。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一)注冊商標的管理
商標管理機關對注冊商標的管理,是圍繞著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性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展開的。商標管理機關對注冊商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一是監督、檢查注冊商標是否正確使用。注冊商標的所有人隻能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且使用注冊商標的內容須與核準的注冊商標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監督檢查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僅必須保證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的質量,而且在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必須監督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三是監督、檢查注冊商標標記的標注。未注冊商標人對其使用的商標無專用權,他人可以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一旦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取得注冊,未注冊商標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商標。因此,為區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防止和避免他人侵權,使消費者放心,我國商標法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注”或R。尤其是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必須標明注冊商標標記才可以在市場上銷售。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注冊商標的管理
為防止未注冊商標的濫用,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勵開展合法的競爭,必須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實行管理。首先,監督、檢查未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冒充注冊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規定的有關禁用文字圖形;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項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未注冊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其次,查處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使用未注冊商標並在市場上銷售的違法行為。再次,為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谘詢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商標使用中的問題,並建立必要的未注冊商標使用備案製度,以便於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全麵了解全國商標注冊的情況,避免發生商標侵權行為,防止未注冊商標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