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商標法(1 / 3)

一、商標概述

(一)商標的概念和特征

商標一詞係外來語,英文為trademark,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為了使自己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在市場上與其他生產經營者或服務者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區別而在其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的一種特殊標記。它通常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商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商標作為區別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標記,它的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商標是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誌;商標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勞務提供者的標誌;商標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的一種特殊標記。

(二)商標的種類

商標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而有不同的劃分:根據商標的結構組成,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誌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及其組合商標,如:“sony”電器由字母構成,“三菱牌”汽車的商標由三個菱形構成,“水仙牌”洗衣機的商標由水仙花圖案和“水仙”文字組成;根據商標的使用對象,可劃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根據商標使用動機,可劃分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證明商標和備用商標四種。

(三)商標的作用

商標的作用是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社會化協作的不斷提高而日益顯示出來的。其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它有利於促進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服務者提高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作用,推動合法競爭;其次,有利於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提高消費者選購商品和服務的能力,防止上當受騙;再次,有利於對外貿易,提高商品生產經營者和服務者在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信譽和競爭實力,促進國際間經濟和貿易的廣泛交往;最後,商標在廣告宣傳、美化商品和開展公平競爭方麵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四)商標法

商標法是調整因確認、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商標的使用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標法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商標法》是1982年頒布、1983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修訂。

商標專用權是無形財產權,它的取得、使用、管理和保護需要專門的法律加以規範。

二、商標的注冊

商標注冊分為商標的國內注冊和國際注冊兩種。商標注冊是指商標所有人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商標法規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審查核準,在商標注冊簿上登錄並公告,發給商標注冊證,授予商標所有人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活動。經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的商標,稱為注冊商標。隻有經過注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並受法律保護。商標所有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注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

(一)商標注冊的申請

1.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具備合法條件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首先,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或者自然人,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符合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其所屬我國簽訂有協議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對待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其次,申請人必須是就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上使用的商標才能申請注冊。第三,必須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我國在商標注冊辦法上實行自願注冊的原則,但對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少數商品,如人用藥品、煙草製品等,必須申請注冊商標,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未經注冊的商標,不享有法律賦予的商標權。當未注冊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並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時,未注冊商標應停止使用,否則,構成商標侵權。

2.商標的構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商標要素和商標設計應符合法定要求,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三維標誌等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其次,商標必須符合法律禁用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近似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近似的,但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際控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級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性的;當然,前款所列標誌經過試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為商標注冊。以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此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地名繼續有效。

3.商標注冊的申請程序和文件

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采用“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同一個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或服務分類表分別提出申請;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的,應另行提出注冊申請;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等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麵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麵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