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著作權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除了狹義的著作權外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指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此外,我國《著作權法》還把出版者的權利也歸入著作鄰接權的範圍之中。
二、著作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的主體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著作權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我國著作權的主體有:
1.中國公民
中國公民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其一是創作作品,其二是公民通過合同、繼承、遺贈等方式成為著作權的主體,繼受著作權的主體,一般隻能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2.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主要也通過兩種途徑:其一,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被視為作者。其二,通過合同、繼承、遺贈等方式成為著作權的主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3.外國人
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外國法人和無國籍人。文學、藝術作品和科學作品的國際流通性,使各國版權法都承認外國人可以成為本國著作權主體。但這承認是有限製的。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外國作品必須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即外國人未發表作品通過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否則,我國著作權法不承認其主體資格。由此可見,外國作品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是首次發表,第二是在中國境內發表。同時《著作權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作品在中國境外發表後30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經授權改編、翻譯後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4.國家
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當國家參與民事流轉時,它的行為就是民事行為,這時國家就成為了民事主體,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國家作為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的作品的著作權;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贈與、捐獻給國家;國家成為匿名作品的著作權的主體;國家可以作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著作權的主體;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著作權,若該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內被撤銷、解散,則其著作權歸國家所有。國家版權局是我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由其代表國家,行使國家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注意的是,國家作為特殊的著作權主體,其享有的著作權是不完全的,它不享有作者應具有的著作權人的人身權,而僅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二)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即著作權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著作權人的人身權
(1)發表權
發表權是作者享有的決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作者有自己發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由作者自己行使,但在特殊情況下發表權可以與作者相分離。作品的發表權與作者相分離有三種情況:職務作品的發表權,應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委托作品的發表權由雙方的合同來確定,沒有合同或合同不明確的,發表權由受托人享有;美術作品的發表權,一般由美術作品的作者享有,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署名權
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權利。作者署名可以署自己的姓名、筆名、藝名、別名、化名等。署名權雖然是著作權內容的一部分,但它可以與著作權分離而獨立存在。如著作權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署名權也仍歸作者享有,而不屬於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署名權的保護期限,沒有時間限製,作者生前由作者行使,作者死後,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作者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其署名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3)修改權
修改權是作者享有的修改作品的權利。由於作品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當作者的思想、感情發生變化時,作者就應當有權修改自己的作品。作者修改自己的作品分兩種情況,一是作者對尚未發表的作品進行修改,另一種是作者對自己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修改。作者修改自己的作品,可以是自己進行修改,也可以是由他人進行修改,由他人修改作品,需經作者的授權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權利,是修改權的一種延伸,但它在內容上比修改權更進了一步。它不僅禁止他人對作品進行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改編、注釋、翻譯、製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時,對作品進行歪曲性的改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沒有時間限製,作者死後,這項權利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無人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則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案例7-5
甲經乙許可,將乙的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丙獲得該劇本手稿後,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將該電影劇本改編成電視劇劇本並予以發表。如何看待丙的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發表他人的作品。也就是作者有將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本案中,丙擅自發表他人作品侵犯了甲的發表權,是違法的。
2.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它是指作者本人或者授權他人采取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金錢或報酬的權利。我國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有:
(1)複製權
複製,是指原作的再現。複製權,是指以一定的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複製是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作者自己可以以複製的方式使用作品,也可以許可他人以複製的方式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以複製的方式再現作品,既方便,又迅速,所以複製權變成了作者權中最基本的一項專有權利。
(2)發行權
發行是指為了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的複製件。發行權作為著作權的一項基本權利,往往是和複製權聯係在一起的。作品的複製是發行的前提條件,而作品的發行,一般也是著作權人進行複製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因為隻有發行,向社會傳播才能實現複製者所追求的經濟利益。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由於受物質技術條件的限製,除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法人單位的以外,一般著作權人都授權他人來行使發行權。如將作品交出版社,如沒有特別約定,則應當視為將發行權轉讓給出版社,由出版社來行使發行權。
(3)出租權
出租權是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出租權是從著作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即著作權人可以向特定經營者或者社會公眾出租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從而獲得經濟利益。《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的租用標的物有三類,即電影作品、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和計算機軟件。
(4)展覽權
展覽是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展覽權是將作品原件或者複印件公開陳列的權利。著作權人展覽自己的作品,可以是已發表的作品,也可以是未發表的作品。展覽未發表的作品,事實上就是將該作品以展覽的方式發表,因為展覽也時發表的一種方式。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