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的概念
合同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並使雙方意思表示趨於一致,達成合意的過程。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的含義有所不同。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並使雙方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合同得以產生和存在的事實,或者說是合同訂立這一過程產生的最理想的結果。合同訂立的過程主要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二、訂立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包括本國公民與外國公民及無國籍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在我國作為合同主體的法人,既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也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企業法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既包括在中國依法成立的中國法人,也包括在外國注冊登記的外國法人。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當事人實現合意的表現形式。具體說,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現方式。一方麵,合同的形式反映著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另一方麵,隻有通過合同的形式,才能證明合同的客觀存在,合同的內容也才能為他人所知曉。因此,明確合同的形式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根據這一規定,合同形式可以分為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書麵形式
書麵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書麵文字表述方式確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麵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麵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實踐中,書麵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形式。
某些書麵形式的合同往往有主體和附件之分。主體是指載明合同主要條款和一般條款的合同書或者信件、電報、電傳等。附件是指說明合同主要條款的圖表或者文字,如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操作規範以及有關圖紙、表格、照片等,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通過對話方式確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口頭形式包括以電話和交談形式訂立的合同。
口頭形式簡便易行,交易快捷,對於那些交易金額小、內容簡單並且能夠即時結清的合同關係,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采用特定形式,當事人也未作特別約定的合同,均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訂立。但是,由於口頭形式缺乏書麵文字依據,一旦出現糾紛,難於舉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大多數合同而言,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當事人並非或者不完全以書麵文字表述或者以言語對話方式為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確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其他形式既可以是行為推定形式,即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出雙方就某一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立合同,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或者由當事人約定,如公證、鑒證、審批等。
四、合同的內容
(一)合同的一般條款
合同的內容是由合同的條款組成的,基本是由當事人自願確定的,同時也包括法律對合同某些條款的直接規定。《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的應當具備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寫明當事人的真實的、完整的名稱,以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名稱為準。如果當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機構,則應當在合同中寫明該法人的名稱。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寫明自然人的姓名。合同是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訂立的,則在合同中須寫明被代理人,也就是實質上的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並且也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名稱。合同中還應當寫明當事人的住所。當事人的住所對於確定債務履行地、管轄地具有重要意義。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由於合同種類不同,標的也不相同,可以是某種物,也可以是某種服務或者智力成果等。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某種實物,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受托人提供的服務,技術合同的標的是智力成果。並非所有的物、服務、智力成果都可以成為標的,例如,國家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就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當事人也不能就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智力成果訂立技術轉讓合同。合同的標的應當清楚地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能夠界定義務的量。
3.數量
數量是標的的計量,是衡量標的大小、多少、輕重的尺度。標的數量是通過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來衡量的,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統一計量方法(國家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訂立合同時,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必須合法、具體、準確。
4.質量
質量是指標的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象的狀況。訂立合同時,一定要將標的的質量詳盡寫明。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約定質量標準,以此作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依據。對於質量標準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有行業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質量標準。如果質量標準是以樣品為依據的,雙方要共同封存樣品,分別保管,按照封存的樣品進行檢驗。
5.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或者報酬除國家有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但價款或者報酬的約定應當公平。
在價款或者報酬這一條款中,當事人還應當約定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幣種(人民幣或者外幣)、支付地點、結算方式(是現金結算還是銀行結算,是以本票、彙票、支票等票據中的哪一種方式結算)等內容。另外,在大宗商品交易活動中,通常須支付運輸費、保險費、裝卸費、報關費等費用,這些費用由哪一方當事人支付,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予以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