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2 / 3)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約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約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的,應當寫明每期履行的時間。法律對合同的履行期限有限製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例如,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的最長履行期限是20年,期滿後可以續展。

履行地點是支付或者提取標的的地方。履行地點是確定檢驗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也是確定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

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采用什麼方式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的履行方式決定於標的的性質,不同性質的標的,具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7.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非違約方免受或減少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因此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

對於違約責任,如果法律有規定,則按照法律的規定,但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量的違約金,或者約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是法律責任,即使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隻要違約方的責任未依法免除,則違約方應當承擔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合同的有關事項產生糾紛在所難免,為了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需要在合同中約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這些方法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以上是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所訂立的合同的性質選擇上述條款。上述條款是法律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提供的指導和提示,並非所有條款都是合同的必要條款,不具備某些條款的合同並非不能成立。

(二)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的概念和特點

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相對人,對方隻有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權利。合同中采用格式條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的部分條款采用格式條款,另一種是合同的全部條款都采用格式條款,這類合同又稱為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或定式合同。

格式條款的主要特點是條款的定型化,因此,格式條款具有使經濟流轉簡便、迅速、節約交易成本、合同條款詳細而可即時成立、合同采用書麵形式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確、便於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監督管理的優點。但是,由於格式條款都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的,對方無協商的機會,這就使得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隻訂立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而不顧及消費者的利益。

2.格式條款的原則

為了興利除弊,保護弱者的權益,《合同法》確立了訂立格式條款的規則,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確立了保護相對人的原則。《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根據這一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主要應當承擔以下三項義務: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應對方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五、訂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約

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或者報價等,《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成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法律規定的要約的構成要件是:

1.要約的內容要具體、確定

由於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為成立,所以要約必須是能夠決定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約的內容應當確定,不能含糊不清;其次,還應當完整和具體,應包含合同訂立的必要條款。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間要受自己要約的約束,並負有與作出承諾的受要約人簽訂合同的義務。要約一經要約人發出,並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約的要件應當包括要約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旨,也就是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該要約一旦由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約束。

要約不同於要約邀請。《合同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品廣告等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要約邀請並不是要約,二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要約邀請的直接目的是誘使他人向行為人發出要約,而不是期待他人的承諾;其次,要約邀請的內容僅僅是訂立合同的建議,而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即使他人對此表示同意,也無法使合同成立;再次,要約邀請一般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出的,所以無法事先得知其中誰會成為要約人;最後,要約邀請反映的是合同訂立的前期準備活動,尚未進入實質締約階段。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才能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口頭要約,相對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生效。書麵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住所地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上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問;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可以撤回,也可撤銷。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前收回自己的要約,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才能發生要約撤回的效果。要約生效後,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到在受要約人。否則,不發生要約撤銷的效果。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第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第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第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第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