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2 / 2)

(三)抵銷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履行,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兩種。法定抵銷由法律規定抵銷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依當事人單方的意思即可發生抵銷的效力。合意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就抵銷債務協商一致而訂立抵銷合同,抵銷合同生效時,即可發生抵銷的效力。

抵銷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法定抵銷的條件與合意抵銷的條件稍有不同,法定抵銷的條件是:當事人須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且債權、債務有效存在;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雙方債務均屆履行期;雙方債務均非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的債務主要有: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合意抵銷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在不違反抵銷性質的情況下,當事人對於抵銷的條件和效力,無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在當事人雙方的債權債務可以抵銷時,抵銷權依抵銷權人的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抵銷的效果。抵銷並非當然發生,須由抵銷權人行使抵銷權,以意思表示向對方主張抵銷。抵銷的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抵銷的效力。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提存機關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製度。

提存是為債務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製度,為了防止債務人濫用提存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債務人提存的原因,即: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的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涉及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提存的效力也體現在三個方麵: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的債務自提存之日起消滅,其他從債務,如擔保、支付利息及收取孳息等,亦隨之消滅;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標的物提存後,提存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負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義務;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五)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對債務人為單方意思表示從而發生消滅債務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債權人為免除時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免除的意思表示須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製行為能力人不得獨自為免除,而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免除不得損害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免除的效力在於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債權人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債務全部免除的,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終止;債務部分免除的,合同的部分權利義務終止。免除使債務消滅,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債務、擔保債務等,均歸於消滅。

(六)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事實。

混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原因:一是概括承受。例如,企業合並,如果合並的兩個企業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企業合並後,債權債務即因同歸於合並後的企業而消滅,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也終止。又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時,債權債務也會因同歸於一人而消滅。二是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這時也會發生混同,使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終止。

混同為一種事實,無需任何意思表示,僅有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事實,即發生合同關係終止的效果。混同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絕對消滅的後果,附屬於該合同債權債務的從權利和從債務也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