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 / 2)

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和效力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存在,合同的債權債務均歸於消滅。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有以下法律後果:首先,消滅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其次,有的從合同的權利義務一並終止。例如,主合同因債務已按約定履行而終止時,擔保合同的權利義務則終止。但是,當主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時,擔保合同的權利義務不終止。再次,合同當事人須承擔後合同義務。根據《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後合同義務屬於法律的強行性規定,違反這些義務,當事人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一)債務已按約定履行

債務已按約定履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清償,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債務的狀態。債務已經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因此,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之一。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於合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兩種:一是約定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通過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在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條件的情況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須符合下列要求:須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須通知對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所謂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後,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法律行為。法定解除的主要特點在於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條件成就時,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以其單方意思即可解除合同,不必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享有法定解除權的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

《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權的行使要求與約定解除權的行使要求相同。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案例8-8

某毛紡廠與英國一家公司簽訂引進一套先進生產線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設備由英方以CIF方式分兩批,分別於3月和8月運抵中方工廠所在地。設備運抵後,由英方派出技術人員幫助中方安裝調試,必須保證在當年12月份全線投入生產,總價款200萬美元,由中方先預付40萬美元,第一批設備試車成功達到約定要求後1個月內,由中方再支付40萬美元,全線投產後1個月內將餘款付清。雙方如約履行,第一批設備按時運抵,調試試車成功後,中方如約將40萬美元彙了過去,但是第二批設備的調試過程中卻出現了嚴重的問題,五次試車都未成功,直到次年2月,整個生產線都未能投入運營。後經專家論證,英方提供的設備有一些技術問題處理不當,加之設備本身的質量缺陷,造成試車的屢次失敗。於是中方毛紡廠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英方返還已支付的80萬美元貨款及其利息,並賠償損失60萬美元。

本案中,由於英方提供的設備技術和質量問題,導致整個生產線不能按期投產,而且由於其技術上的重大缺陷,使生產線在短時間內投入生產的希望極難實現,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一方根本違約對方可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條件。本案的另一個關鍵性問題是是否應滿足原告提出的恢複原狀,雙方互相返還財產及已支付的貨款及其利息這一請求。本案中所涉合同雖為分批供貨,但其標的卻是一個完整生產線,即是不可分物。如果解除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則無異於讓毛紡廠以80萬美元買了一堆廢銅爛鐵。所以,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履行情況,毛紡廠要求恢複原狀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