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前者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僅變更合同的內容;後者是指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變更合同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轉讓。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是指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內容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變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補充或修改的協議。
合同的變更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或者修改,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的變更僅導致所變更條款的效力消滅,沒有變更的內容仍然有效。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不僅不能對對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反而構成違約行為。即使在具備法定變更事由的情形下,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在當事人未達成變更協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當事人變更合同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變更無效。合同變更應當滿足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係
有效的合同變更必須以原合同有效為前提,對無效合同的變更同樣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不得在合同被撤銷後又請求變更。但是,對可撤銷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變更原因
合同的變更應當基於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變更協議。
3.合同的變更必須合法
依法對合同內容進行的補充修改,才能產生變更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具有法定變更事由的情形下,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變更合同內容。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的,變更合同的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必須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須按照原合同內容履行。當事人對變更合同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的變更須遵守法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對變更合同的形式協商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基礎上對原合同內容所作的補充或者修改,實質上是以變更後的合同替代了原合同。因此,變更合同的法律行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尚未變更的條款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變更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的,對合同變更負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變更之前存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合同變更後違約方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主體的變更,是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主體變更是指以新的合同主體代替原合同主體,可以是合同一方主體發生變更,也可以是雙方主體都發生變更。
合同轉讓是在保持原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僅就合同主體所作的變更,涉及轉讓人、受讓人和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三方利益,通常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即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合同的轉讓根據轉讓標的的不同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並轉讓三種情形。
(二)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又稱為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為。
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滿足一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合同轉讓應當滿足的實質要件是:轉讓的合同權利必須是有效存在的;轉讓的合同權利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合同權利的依據須有效。合同權利的轉讓還必須滿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