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2 / 2)

合同權利轉讓後,債權人轉讓權利,受讓人同時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轉讓全部權利的,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的權利主體;債權人轉讓部分權利的,受讓人加入原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共同作為債權人。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三)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於第三人負擔的法律行為。

合同義務轉移必須滿足以下一般要件:有有效債務的存在;所轉移的債務須具有可轉移性;有以債務轉移為內容的合同。債務轉移通常以訂立合同的方式進行,合同義務轉移合同以轉移債務為其內容和目的,該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適用合同法關於一般合同的規定。

合同義務轉移有合同義務全部轉移和並存的合同義務轉移之分。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是合同義務轉移協議生效的要件。並存的合同義務轉移,原則上無需征得債權人的同意,由債務人或受讓人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即可。

合同義務全部轉移後,債務人脫離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而由受讓人直接承擔合同義務。並存的合同義務轉移成立後,由原債務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

(四)合同權利義務一並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一並轉讓,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這些債權和債務,又稱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並轉讓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通過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進行轉讓。以該種方式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

第二種是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依照法律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第三人承受。《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案例8-7

某市機床廠與該市鋼窗廠於某年11月簽訂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約定,機床廠為鋼窗廠製造焊管機一台,價格34萬元。第二年5月底交貨,預付貨款7萬元,提貨時再付27萬元。合同簽訂後,鋼窗廠預付貨款7萬元。第二年1月,鋼窗廠因生產計劃改變,不再需要該焊管機,於是致函機床廠,請求解除合同,並且願意賠償機床廠的損失。機床廠以已投產為由,不予同意。2月10日,鋼窗廠得知鄰縣機電廠需要一台焊管機,即和該廠取得聯係,經雙方協商,鋼窗廠同意機電廠到機床廠提貨並付27萬元的貨款,鋼窗廠則得31萬元的補償。之後,鋼窗廠將此情況告知機床廠。5月28日,機電廠派人到機床廠提貨,但機床廠原聽說鋼窗廠不要了,就將生產完全停頓,故不能按期交貨。至8月底,雖經一再催促,機床廠仍不能交貨。受讓人機電廠本想買現成的機器節約訂貨時間,沒想到欲速不達,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鋼窗廠和機床廠負連帶責任,賠償其損失。

本案中鋼窗廠與機床廠所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為有效合同,鋼窗廠享有在第二年5月底取得該焊管機的權利,機床廠與機電廠經過協商一致,將該權利轉讓給機電廠的行為完全合法,且鋼窗廠已將該情況通知了機床廠,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轉讓的程序要求。鋼窗廠退出該合同關係,機電廠成為該合同新的債權人,因此,機床廠應向機電廠履行交付機器的義務。機床廠至第二年5月底仍無法交貨,屬違約行為,應負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