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合同的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
擔保是對被擔保合同之債的補充。擔保合同從屬於被擔保的合同,被擔保的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消滅,擔保合同也隨之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設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的擔保。
二、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一)保證人
保證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下列幾種人不能作為保證人:一是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二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三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麵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二)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有: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四)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後,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製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對債權人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麵形式放棄法定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份額或範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各保證人之間為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除外。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麵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務人部分轉讓債務的,保證人仍承擔未轉讓部分的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主合同當事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麵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變更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如果合同變更減輕了主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了主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主合同履行期限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期間不變。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