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領域內的市場競爭關係和市場競爭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為其核心內容。不正當競爭或者限製競爭、壟斷等行為,不但阻礙了競爭的正常開展,也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必須用法律加以規製。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譽為保障社會經濟順利發展的“經濟憲法”,是經濟法體係中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經濟法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2條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具有經營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的行為。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一般情況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但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機關也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這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情況後而作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規定。
2.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主要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章列舉了11類行為。在某些情況下,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難以被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隻要是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或者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也應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危害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其至少有以下幾方麵的危害性: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我國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和調整對象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競爭是最基本的運行機製之一。沒有競爭就不可能有市場經濟。法律意義上的競爭,是指2個以上的經濟活動主體(經營者),為了謀取有利的生存發展環境或更多的利潤所進行的各種商業性行為。經濟競爭存在於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是人類經濟生活最基本的運行機製,為人類社會經濟,尤其是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動力。競爭保證正常的經濟秩序,保持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發展是市場經濟的靈魂。
但是競爭的結果表現為優勝劣汰,在市場經濟中,也不排除某些市場主體為一時的利益而展開不正當競爭。麵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有的經營者為了爭取競爭優勢,采取與商業道德相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必然會破壞公平的競爭秩序,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的運行。因此,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通過法律手段來限製和禁止危害正當競爭的行為。由於法律傳統的差異和市場經濟發育的進程的不同,各國的立法模式並不一致。有些國家在區別壟斷行為、限製競爭的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礎上分別立法,例如德國、日本和韓國即采取這一立法模式;有些國家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對壟斷、限製競爭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全麵規範和調整,美國是采取這一立法模式國家的代表。美國早在1890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製與壟斷之害法》(也稱《謝爾曼法》),以此為基礎進一步迅速建立起一整套競爭法律製度,《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製與壟斷之害法》也被認為是現代競爭法產生的標誌。
在我國的現實經濟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已經大量存在,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成為社會公害,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製度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和製裁。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製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已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主要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部分限製競爭行為。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在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在監督管理機構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相互之間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社會關係,主要包括監督管理機構與經營者之間的監督管理關係,經營者之間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賠償關係。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章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判斷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的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依據。但是,由於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複雜多樣性,以及隨著經濟生活的發展變化還會不斷出現其他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可能將所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全部列舉出來,隻是列舉了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普遍予以禁止的、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表現突出、危害嚴重、迫切需要製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屬於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上或者其從事服務的場所所使用的特殊標誌,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和服務與他人的同類商品和服務相區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並刊登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稱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專用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一種商品、同一種服務或者類似商品、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是一種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商標法》對這種違法行為要予以規範。同時,由於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僅侵害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權益,而且會損害消費者和公眾的利益,因而也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這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一是名稱、包裝、裝潢須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相關大眾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一般來講,如果某一商品能夠得以在較長時期廣泛地銷售、使用,在其相關領域廣為所知,並有較好的信譽,則可以認定其為知名商品。所謂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指經營者為自己的商品獨創的有顯著性特點的名稱、包裝、裝潢,是該商品與其他商品相區別的標誌。隻有這樣,才能成為知名商品的象征,對它的擅自使用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是這一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兩種基本形式: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企業名稱或姓名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營業標誌,是反映經營者的營業或服務活動的外在特征。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對其名稱有專用權。企業名稱或者姓名體現了經營者通過付出努力和資本獲得的無形資產,保護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可以保護附於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中的商業信譽。盜用他人的商業信譽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裏的企業名稱或姓名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是指參與市場交易的經營者的名稱,包括各種所有製形式的企業的名稱,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的名稱,同時也包括了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的名稱。其中姓名包括了無名稱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的投資者在市場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
4.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及產地
即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認證標誌是質量認證機構準許經其認證產品質量合格的企業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的質量標誌。產品質量認證是國家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的一項法律製度。名優標誌是經國際或國內有關機構或社會組織評定為名優產品而發給經營者的一種質量榮譽標誌。商品的產地指商品的製造、加工地或者商品生產者的所在地。
案例9-1
1997年11月,北京金洪恩公司開發了“股神”軟件並由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1999年4月,金洪恩公司在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股神”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簡稱為“股神”。同時金洪恩公司也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注冊了“股神”商標,同年12月,金洪恩公司取得由北京市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質量認證小組頒發的《北京市軟件產品證書》,產品名稱為“股神”。2000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受理了金洪恩公司的注冊申請。1999年4月,北京惠斯特中心將其開發的“股市經典”分析係統軟件出版。自2000年年初起,惠斯特中心開始在“股市經典”軟件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明“‘股神2000’暨‘股市經典’千禧版”字樣。金洪恩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惠斯特中心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金洪恩公司已經將“股神”注冊為“計算機硬件”商標,被告惠斯特中心未經金洪恩公司許可,在計算機軟件上使用帶有“股神”二字的標記,雖然所用“股神”二字的字體不一致,但讀音上沒有差別,消費者憑普通注意力來辨認商標,易於產生誤認。因此,認定惠斯特中心的這種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
(二)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爭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夥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商業賄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商業賄賂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的經營者,既可以是賣方,也可以是買方。第二,商業賄賂是經營者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和自願進行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以占取競爭優勢。第三,商業賄賂在客觀方麵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及廉政等方麵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秘密給付財物或其他報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第四,商業賄賂的形式除了金錢回扣之外,還有提供免費度假、旅遊、高檔宴席、色情服務、贈送昂貴物品、房屋裝修以及解決子女、親屬入學、就業等多種方式。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但是,“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根據以上規定,實施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方式上表現為利用廣告的方法和其他方法兩類。這包括所有能夠使社會公眾知悉的宣傳形式,其中又以廣告手段的使用為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