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的體製
我國產品質量監督體係,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包括下述層次有別、任務不同的機構:
(一)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對產品質量進行宏觀的監督和指導,即統一製定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的方針和政策,草擬或者發布有關產品質量的法規或規章;推行企業質量體係認證製度和產品質量認證製度;規劃和組織對產品質量的抽查工作等等。
(二)縣級以上的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質量違法行為。
二、產品質量監督的法律製度
(一)產品計量與標準化製度
企業產品生產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而且不同的產品要執行不同的標準。國家要求一切生產企業對於原料、材料和協作件的驗收,半成品的檢查以及成品的檢驗,都必須按照標準進行。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標準化不僅是一國範圍內的問題,而且是國際性的問題。在我國,目前把產品標準劃分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幾種類型。
(二)企業質量體係認證製度
企業質量體係認證主要是企業的質量體係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認證,具體包括企業的資信程度、產品質量、市場信譽、管理水平方麵。《產品質量法》規定,企業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係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係認證證書。
(三)產品質量認證製度
產品質量認證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活動。
《產品質量法》規定,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誌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誌的資格。
三、產品質量監督的渠道
(一)國家監督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製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