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產品質量的監督(2 / 2)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要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複檢,由受理複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複檢結論。

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產品質量法》對檢驗機構的設置和任務等做了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的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的檢驗工作。

案例10-1

國家技術監督局在執法過程中,懷疑某省某市服裝公司銷售的4種高檔毛料西服所用的麵料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在對現場進行檢查並製作筆錄之後,技術監督局下達了封存通知書,現場封存了該公司正在銷售的這4種毛料西服共93套,並分別從4個品種中各抽出1套做異地封存,隨後又將這4套西服送質量檢查機構檢驗,經質量檢查機構出具報告,認為該西服質量應當為合格。1個月之後,該市政府發起“打假”行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求對該公司的4種毛料西服再次進行檢查。服裝公司提出該服裝已經經過國家技術監督局檢查,結果為合格,不應該再做檢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認為,這次“打假”活動是全市性的,各個廠家都要接受檢查,上次的檢查或許不是很準確。同時技術監督局要求該公司交納8%的檢驗費用。服裝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決定:市技術監督局無權對服裝公司已經上級檢查的產品再行檢查,也無權向服裝公司收取檢驗費用。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不重複、不收費為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監督抽查後6個月內,行業、地方監督部門不得重複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得收費,所需經費由財政專項經費予以保證。故複議機關的複議是決定正確的。

(二)輿論監督和社會團體監督

報刊、廣播、電視等社會輿論單位,有權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通過新聞媒介,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

(三)消費者、用戶監督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用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做了詳盡的規定。首先,該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其次,消費者、用戶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以及用戶權益組織反映或者申訴,上述部門和組織應當負責處理。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並及時審理,從而切實從法律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真正落到實處。